公开招标项目检查中 代理机构应做好62项内容
内容项 |
具体内容 |
检查标准 |
检查依据 |
采购代理 |
委托代理协议 |
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合法 |
《政府采购法》第20条 《条例》第16条 [委托代理协议] |
进口产品(若有) |
已报财政部门核准同意 |
财库〔2007〕119号第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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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
组成部分 |
包括招标文件的各项内容 |
《条例》第30条[采购项目预算]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8条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未指定供应商 |
《政府采购法》第22条 《条例》第20条[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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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地域限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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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行业限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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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企业规模限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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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歧视或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条款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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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为信息系统采购项目,供应商不得为该整体项目或其中分项目前期工作提供过设计、编制、管理等服务的法人及附属单位。 |
《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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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条例》第18条 [对供应商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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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描述 |
指标完整、清晰、无歧义,前后表述一致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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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批准采购进口产品,已明示* |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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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超预算、超标准采购* |
《政府采购法》第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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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专利、专有技术和指向性技术指标*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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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指定产品、品牌、技术和唯一性工艺*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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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
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财政部门)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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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方式及要素 |
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条例》第34条 [评标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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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详细的评分标准和方法* |
《条例》第34条 [评标方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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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值比 重:货物应为30%-60%,服务应为10%-30%,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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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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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列为评分因素 |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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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明显的倾向性、歧视性评标素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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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5条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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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 |
包括合同文本及合同签订方式 |
《条例》第32条 [招标文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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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设置符合采购内容,没 有明显违反合同法的条款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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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准备 |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20日* |
《政府采购法》第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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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条例》第31条 [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澄清和修改]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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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修改 |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招标文件编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 |
《条例》第31条 [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澄清和修改]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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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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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 |
一般规定 |
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且信息真实*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7条、第16条 |
包括规定的内容*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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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 |
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 |
《条例》第39条 [评审专家的产生];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8条 |
人员数量、构成合法*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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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过程合法*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 《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4]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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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评标专家与抽取结果一致(含变更)*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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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评标 |
开标 |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8条 |
采购人委托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向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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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 |
评标 |
采购人代表未担任组长 |
同上 |
核对客观分保持一致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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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评标委员会对畸高、畸低重大差异分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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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委派的纪检监察人员未超过2人,无关人员未进入评标现场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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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评标办法评标*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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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委个人详细打分表和评分汇总表完整准确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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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综合评分法的,保留每一位评委评分有效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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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
《条例》第43条 [中标、成交的确定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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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
《条例》第43条 [中标、成交的确定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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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
《条例》第44条 [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禁止性规定]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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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产品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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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未明示有进口产品,中标产品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办[2008]2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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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供应商 |
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没有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若改变,需出具正当理由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9条、第6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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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公告 |
《条例》第43条 [中标、成交的确定和公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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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 |
合同签订 |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条例》第67条 [采购人违法采购的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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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公告 |
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
《条例》第50条 [政府采购合同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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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验收 |
组织对供应商履约验收,出具验收书。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
《条例》第45条 [验收] |
保证金 |
保证金数额 |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条例》第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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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数额 |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
同上 |
档案 |
保存 |
未妥善保管采购文件 |
《政府采购法》第42条 |
质疑处理 |
质疑答复 |
按规定答复质疑 |
《政府采购法》第53条、第54条; 《条例》第52条 [询问和质疑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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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评标结果原因 |
如改变评标结果,只因质疑事项或经财政部门认定*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