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201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处理处罚通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处理依据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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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问题判别 |
处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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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问题性质 |
问题表现形式 |
处理依据 |
处罚依据 |
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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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代理机构 |
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 |
19号令第8条、第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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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2 |
代理机构 |
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
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信息公告 |
采购法第11条;18号令第14、15、27条;第74号令第18条;19号令第7条 |
18号令第68条;74号令第51条;19号令第30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3 |
代理机构 |
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
未发布采购信息更正公告 |
采购法第11条;19号令第8条 |
19号令第30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4 |
代理机构 |
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
未按规定期限发布采购信息更正公告 |
18号令第27条 |
19号令第30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5 |
代理机构 |
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
延长开标时间的变更公告发布时间不符合规定期限 |
18号令第28条 |
19号令第30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6 |
代理机构 |
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时间不符合规定期限 |
18号令第27条 |
19号令第30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7 |
代理机构 |
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
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 |
19号令第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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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8 |
代理机构 |
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
未按规定发布中标和成交公告 |
采购法第11条;18号令第62条;74号令第18条;19号令第8条 |
18号令第68条;74号令第51条;19号令第30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9 |
代理机构 |
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
终止采购活动未按照规定发布公告 |
19号令第8条 |
19号令第30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10 |
代理机构 |
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
中标和成交公告内容不完整 |
19号令第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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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11 |
代理机构 |
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
中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 |
18号令第6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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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12 |
代理机构 |
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和抽取过程违规 |
评标专家组成员数量不合法 |
18号令第45条 |
18号令第68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并予以公告 |
13 |
代理机构 |
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和抽取过程违规 |
未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
18号令第48条 |
采购法第78条、18号令第68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并予以公告 |
14 |
代理机构 |
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和抽取过程违规 |
未回避评审专家 |
18号令第45条 |
采购法第78条、18号令第68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并予以公告 |
15 |
代理机构 |
评分标准及要素设置不合规 |
采购文件未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无实质性条款 |
18号令第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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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16 |
代理机构 |
评分标准及要素设置不合规 |
评分标准不具体 |
财库[200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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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17 |
代理机构 |
评分标准及要素设置不合规 |
价格权值设置违规 |
18号令第52条;财库[200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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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18 |
代理机构 |
评分标准及要素设置不合规 |
未保留每位评委有效得分 |
财库[200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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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19 |
代理机构 |
评分标准及要素设置不合规 |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 |
财库[200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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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20 |
代理机构 |
评分标准及要素设置不合规 |
采购综合评分法评标的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 |
财库[200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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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21 |
代理机构 |
开标和评标过程不规范 |
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开标 |
18号令第3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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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22 |
代理机构 |
开标和评标过程不规范 |
未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
18号令第54条 |
采购法第78条、18号令第68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并予以公告 |
23 |
代理机构 |
开标和评标记录不完整或与实际不符 |
无评审专家抽取记录 |
采购法第42条、财库[2003]119号第2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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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24 |
代理机构 |
开标和评标记录不完整或与实际不符 |
无原始评标记录 |
采购法第4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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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25 |
代理机构 |
开标和评标记录不完整或与实际不符 |
录音录像材料缺失 |
采购法第42条、财库[2012]69号 |
采购法第78条 |
责令整改,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6 |
代理机构 |
开标和评标记录不完整或与实际不符 |
未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
18号令第67条、采购法第42条 |
采购法第78条 |
责令整改 |
27 |
代理机构 |
开标和评标记录不完整或与实际不符 |
评标报告内容不完整 |
18号令第5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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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28 |
代理机构 |
竞争性谈判项目未执行法定程序 |
未按规定组成谈判小组 |
采购法第38条;74号令第7条 |
采购法第78条、74号令第51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采购代理机构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并予以公告 |
29 |
代理机构 |
竞争性谈判项目未执行法定程序 |
竞争性谈判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
采购法第38条;74号令第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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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30 |
代理机构 |
竞争性谈判项目未执行法定程序 |
竞争性谈判项目采用投票方式进行评审 |
采购法第38条;74号令第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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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31 |
代理机构 |
竞争性谈判项目未执行法定程序 |
参与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不足3家仍确定成交结果 |
采购法第38条;74号令第12、33、35、37条 |
采购法第78条、74号令第51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采购代理机构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并予以公告 |
32 |
代理机构 |
询价项目未执行法定程序 |
未按规定组成询价小组 |
采购法第40条;74号令第7条 |
采购法第78条、74号令第51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采购代理机构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并予以公告 |
33 |
代理机构 |
询价项目未执行法定程序 |
询价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
采购法第4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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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34 |
代理机构 |
询价项目未执行法定程序 |
询价项目采用投票方式进行评审 |
采购法第4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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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35 |
代理机构 |
询价项目未执行法定程序 |
参与询价的供应商不足2家仍确定成交结果 |
采购法第4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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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36 |
代理机构 |
单一来源项目未执行法定程序 |
单一来源协商情况记录内容不完整 |
74号令第4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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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37 |
代理机构 |
未按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数额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或谈判文件的2% |
18号令第36条;74号令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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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38 |
代理机构 |
未按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没有以规定的形式交纳 |
18号令第36条;74号令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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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39 |
代理机构 |
未按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 |
逾期退还保证金 |
18号令第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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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40 |
代理机构 |
未按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 |
招标文件设置保证金退还条件 |
18号令第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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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41 |
代理机构 |
招标文件编制问题 |
采购文件售价过高 |
18号令第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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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42 |
代理机构 |
招标文件编制问题 |
采购文件无废标条款 |
18号令第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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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43 |
代理机构 |
招标文件编制问题 |
采购文件未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款 |
18号令第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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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44 |
代理机构 |
招标文件编制问题 |
从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至供应商首次提交相应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限不符合规定 |
采购法第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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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45 |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责任 |
采购需求设置不合理 |
招标文件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设置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条款 |
采购法第22条;18号令第21条 |
采购法第71条、78条;18号令第68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并予以公告 |
46 |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责任 |
采购需求设置不合理 |
招标文件设置含有倾向性或排他性等供应商资格条件的限制条款 |
采购法第22条;18号令第21条 |
采购法第71条、78条;18号令第68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并予以公告 |
47 |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责任 |
采购需求设置不合理 |
招标文件设置供应商注册资本金、指定品牌、地域限制等限制条款 |
采购法第22条;18号令第21条 |
采购法第71条、78条;18号令第68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并予以公告 |
48 |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责任 |
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
未列明对中小微企业给予6%-10%价格扣除 |
财库[2011]181号第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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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49 |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责任 |
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
未执行政府强制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 |
国办发[2007]51号;财库[2006]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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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50 |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责任 |
采购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 |
未按规定执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
采购法第28条 |
采购法第71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51 |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责任 |
采购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 |
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无付款比例方式说明 |
18号令第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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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52 |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责任 |
采购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 |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违法委托代理机构 |
采购法第18条 |
采购法第74条;18号令第72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
53 |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责任 |
采购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 |
拒绝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采购法第65条 |
采购法第71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54 |
采购人 |
采购人未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采购人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
采购法46条;18号令第6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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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55 |
采购人 |
采购人未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未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采购法第46条;18号令第64条 |
采购法第78条、18号令第68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并予以公告 |
56 |
采购人 |
采购人未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
采购法第46条;18号令第64条 |
采购法第71条;18号令第68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57 |
采购人 |
采购人未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采购合同缺少签订时间 |
采购法46条;18号令第6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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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58 |
采购人 |
采购人未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采购合同签订日期和开工日期均早于成交通知书发放日期 |
采购法第46条;18号令第6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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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59 |
采购人 |
采购人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
采购人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
采购法第6条 |
采购法第71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60 |
采购人 |
违规采购进口产品 |
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 |
财库[2007]119号文第4条、第21条;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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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61 |
采购人 |
未执行政府采购变更审批 |
公开招标转非招标方式未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材料 |
采购法第27条;18号令第4条 |
采购法第71条;74号令第52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62 |
采购人 |
未执行政府采购变更审批 |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后擅自调整采购需求 |
采购法第27条 |
采购法第71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63 |
采购人 |
采购人未按规定参与评标 |
采购人代表无授权函 |
财库[2012]69号文第3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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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64 |
采购人 |
采购人未按规定参与评标 |
采购人委派的现场监督人员超过两人 |
财库[2012]69号文第3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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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65 |
采购人 |
采购人未按规定参与评标 |
采购人代表担任评审组长 |
采购法42条;财库[2012]69号文第3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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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66 |
采购人 |
采购人未按规定参与评标 |
采购人代表未在评标报告人中签字 |
18号令第49条第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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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67 |
评审专家 |
评审专家评审不规范 |
评审专家未按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 |
18号令第49条、第54条;[2012]69号文第二部分 |
18号令第77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 |
68 |
评审专家 |
评审专家评审不规范 |
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
18号令第45条;[2012]69号文第二部分 |
18号令第77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 |
69 |
评审专家 |
评审专家评审不规范 |
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
18号令第49条;[2012]69号文第三部分 |
18号令第77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 |
70 |
评审专家 |
评审专家评审不规范 |
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
18号令第49条、第54条;[2012]69号文第三部分 |
18号令第77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 |
71 |
评审专家 |
评审专家评审不规范 |
评审专家对供应商的客观评分项的评分不一致 |
[2012]69号文第三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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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72 |
评审专家 |
评审专家未尽到审核义务 |
评审专家对供应商的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不细致 |
18号令第4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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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73 |
评审专家 |
评审专家未尽到审核义务 |
评委打分改动无签名 |
18号令第4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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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74 |
评审专家 |
评审专家未尽到审核义务 |
评审专家对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审查不仔细 |
18号令第4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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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