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廊坊市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准则》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09-26 16:48:00 来源:廊坊市采购办
各县、区财政局:
为了使政府采购工作更加公平公正透明,进一步提高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自律守法意识。我们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廊坊市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廊坊市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准则
一、不准接受供应商和采购人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
二、不准接受供应商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
三、不准让供应商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不准将招标保密事宜透露给他人。
五、不准私自到有关供应商处进行考察活动。
六、不准借用供应商的人、财、物。
七、不准以各种名义收取收处费或回扣。
八、不准与采购方或供应方串通,损害第三者利益。
九、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和单位名义、为本人、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十、不准参与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主题词:印发 政府采购 廉洁自律 通知
廊坊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9月11日印发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