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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参考文本)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10-31 15:12:00 来源:成都市财政局

  通  知
  
  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委托环节,方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委托约定,特拟定《成都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参考文本)》,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结合采购项目实际,选择使用或参考使用。《成都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参考文本)》可登录成都市政府采购网资料下载专区下载。
  
  成都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成都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参考文本)

 

委托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受托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的相关政府采购项目事宜达成下列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为:                          (以下简称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用款计划表编号为:

第二条 委托权限及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采购项目的下列事项: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甲方的采购项目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2、组织供应商与甲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和验收。

3、代理为处理甲方委托采购项目的      (询问、质疑、投诉以及涉及采购项目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     方负责。

4、其他: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提供采购需求、确认采购文件、从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中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2、甲方应向乙方提交采购预算、技术规格、采购数量、服务标准等采购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资料。

 3、甲方应根据采购需要为乙方组织供应商踏勘采购项目现场提供方便。

 4、甲方应根据采购需要指派采购人代表参与采购项目的论证和采购程序,并澄清采购项目的需求。

 5、甲方应依法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6、在采购实施过程中,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在采购文件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供应商,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和评审专家指定或暗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7、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由甲方依法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协商决定,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8、甲方在采购过程中发现有不良行为供应商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乙方提出并妥善保管该供应商不良行为的证据。

9、甲方应对政府采购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公正性的信息透露给利害关系人。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对甲方委托的采购项目实施政府采购。

2、乙方在代理采购项目过程中应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通报采购项目进度情况及相关信息。

 3、乙方应按照甲方委托的要求,在约定时间内依法编制和组织评审专家论证采购文件并提交甲方确认。

 4、乙方应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和询价文件中注明采购项目的评审原则、评审内容、评审标准、评审方法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产生办法。

 5、乙方应将经甲方依法确认的采购文件(包括补充文件)在相同时间内通知参加投标、谈判和询价的供应商,并依法公布经甲方确认的采购文件(包括补充文件)。

 6、在本协议履行期内,乙方应根据采购需要,要求甲方指派采购人代表参加采购文件论证和采购程序,并澄清采购项目的需求。

7、乙方应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依法组织甲方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进行政府采购合同谈判、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乙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如因任何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时完成委托事项,乙方应在该原因发生之日起   日内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在采购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废标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或成交结果等非乙方责任导致采购活动失败,乙方不承担责任。

 9、乙方应协助甲方解决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与供应商产生的纠纷,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避免给甲方造成损失,使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在甲方与供应商协商、仲裁和诉讼过程中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10、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发现有不良行为供应商应及时向甲方及相关部门提出并妥善保管该供应商不良行为的证据。

11、乙方应对政府采购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及与采购项目有关的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公正﹑公平性的信息透露给利害关系人。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方式为                              。

第六条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中的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罢工和政府禁令。

 2、前款约定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应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并通知另一方,最长不超过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日内。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中止、解除

1、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如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依法约定,本项目的采购方式采用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产生办法采用            。

2、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按下列时间表完成委托事项:

第一阶段: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阶段: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阶段: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阶段: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                            。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如一方违约,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解决。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4、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1、政府采购方式相关说明

2、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产生办法相关说明

3、政府采购委托内容表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              法定(授权)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政府采购方式相关说明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需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附件2: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产生办法相关说明

 

一、中标供应商产生办法

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2、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3、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评标总得分=B /N

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 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二、成交供应商产生办法

    1、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2、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3、采用询价方式的。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附件3:政府采购项目委托内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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