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台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1-06 14:54:00 来源:烟台市财政局办公室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烟台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烟台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2、《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履约 验收 规定
烟台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30日印发
附件1:
烟台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
和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的合同履约和验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的依据。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按照中标、成交通知书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或供应商拒绝签订或延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规定所称采购人,是指提报政府采购项目并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规定所称供应商,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签约人。
第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签订,非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同意,采购人和供应商不得私自就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供货或完工日期、技术规格以及其他的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中止或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采购人职责
第六条 采购人应加强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在履约、验收环节明确项目责任人员。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组织验收人员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以确认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
验收人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邀请相关技术人员参加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八条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事项,涉及调整合同价款时,经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审查确认后,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工程类施工项目或技术复杂、投资额较大的计算机网络及弱电系统集成项目,应聘请具备专业资质的监理机构,对合同履约过程进行全程监理。
第十条 验收中发现有下列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形的,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
(二)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三)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
(四)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填写验收报告,并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验收报告应包括“该项目已完成,符合合同约定,验收合格”等字样。
工程项目竣工后,采购人(或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书。
验收各方成员必须在验收报告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验收报告是支付合同价款和工程结算的必要资料,资金支付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第十三条 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等重大可疑情况的,以及供应商在维护、维修等售后服务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应及时书面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确认属质量等问题的,采购人应当及时与供应商进行交涉,追究违约责任;经确认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应移交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采购人私自与供应商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接收、验收等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三章 供应商职责
第十六条 供应商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应主动与采购人联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约。
第十八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工程质量及货物安全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定;实物应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提供的服务符合有关服务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有义务协助采购人进行项目验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等文件或材料,并对自己生产或销售的货物及承建工程的质量、售后服务等负责。
第二十条 根据合格的验收报告和政府采购合同,向合同约定的部门申请支付合同款。
第二十一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有提供假冒伪劣产品、降低服务标准和质量等违反合同约定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监管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 烟台市及县市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是烟台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三条 烟台市及县市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情况;合同履约和验收中是否存在“验而不收”或“收而不实”等弄虚作假行为;档案资料是否完整;有无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有无侵害供应商合法权益现象;供应商供货、服务情况及诚信度等。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烟台市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烟台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2: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采 购 人 采 购
项目名称
采购代理机构 合 同 号
合同金额(元)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开户银行 供应商账号
发票金额(元) 本次应付
金额(元)
验 收 方 验 收 意 见 一、项目明细(可另附表):
序号 型号规格或内容摘要 数量 单价 金额(元)
1
2
3
4
5
6
7
8
9 小 计
二、对上述项目验收意见:
该项目已完成,符合合同约定,验收合格(或违约情形)。
(单位公章)
财务负责人(签名): 验收人
(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备注:本报告一式三份,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人、供应商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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