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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2-25 17:34:00 来源:重庆市财政局

渝财采购〔2009〕6号
  
  市级各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其它采购代理机构
  
  近段时间,我局多次收到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编制和政府采购相关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反映招标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和评审标准制定,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开标、评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等工作,促进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政府采购法》和《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印发<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监察局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纪发〔2008〕32号),经研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问题
  
  招标文件中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设置,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阻挠和限制供应商参加投标,或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投标产品品牌持有人(制造商)出具的投标特别授权函、服务承诺函等不得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二)不得将供应商业绩和实施经验(案例)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不得对供应商注册资金提出过高要求。供应商注册资金作为资格条件的,原则上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50%;
  
  (四)因采购项目特殊需要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至少应有三家供应商满足所设条件;
  
  (五)因采购项目的特殊需要设定的产品关键技术参数(“*”条款),至少应有不同品牌的三款产品满足该项技术要求。
  
  二、关于综合评分法评标标准问题
  
  招标文件中制定的评标标准应体现公开、公正和透明原则,评标细则应尽可能量化并具有可操作性。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标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评标标准的主要评审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 对各明细项分值及不同档次得分必须予以量化,切实减少评标的自由裁量权;除非特别需要,其他因素原则上不得列入评标标准中;
  
  (二)招标文件中未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内容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三)供应商资格、资质条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四)招标文件中应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和优先采购导向,应载明拟采购产品的节能和环保要求。评标标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自主创新产品、节能和环保产品,以及支持不发达地区等设置合理的加分条款,应对自主创新产品应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折扣。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标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
  
  (五)为进一步节约财政资金,货物类采购项目价格分值(权重)为40-60分,其中:拟采购产品规格、标准统一且市场货源充足的,评标标准中价格分值原则上不得低于50分,其他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低于40分;
  
  (六)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规定公式计算得分,不得设置最低得分下限。
  
  三、关于招标文件编制的其它问题
  
  (一)除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的采购项目外,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采购进口产品;
  
  (二)招标文件中不得限制或强制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
  
  (三)为鼓励低价竞争,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招标文件中不得对供应商报价设置最低限价;
  
  (四)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对招标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共同负责;
  
  (五)采购项目要收取供应商中标服务费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载明物价部门的收费批复文件,以及具体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等;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向供应商收取中标服务费;
  
  (六)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的要求,以及渝纪发〔2008〕32号等文件精神,招标项目预算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或影响较大的,招标文件发布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报送市财政局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否则不得对外发布。
  
  四、关于询价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有关问题
  
  (一)询价采购原则上应实行网上询价。询价公告中应载明询价及评审方法;
  
  (二)询价(包括竞争性谈判,下同)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日(节假日除外);
  
  (三)询价文件中应当明确载明询价文件提交地点、提交截止时间及评审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含部门集中采购单位,下同)不得提前接收询价文件;提交询价文件截止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公布供应商名称、报价及排名等主要内容(竞争性谈判只公布参加谈判供应商,不公布报价及排名);
  
  (四)未实行网上询价采购的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我局管理的市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五)询价过程和结果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形成询价报告并存档备查。
  
  五、其他相关事项
  
  (一)采购代理机构应作好招标文件发售登记工作,开标前,对招标文件发售情况应严格保密。招标公告发布时应同时发售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不得随意缩短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二)为降低采购成本,充分发挥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作用,未经财政部门同意,市级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原则上不得将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类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有效质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
  
  (四)采购代理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要细化采购流程,每个采购项目必须由两个以上专业人员办理,并明确各自分工和责任。
  
  二OO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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