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本级预算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协议供货采购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2-10 13:29:00 来源:柳州市政府采购
桂财采[2008]55号
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减少采购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公布2008-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7]22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在总结上期公务车辆协议供货《关于2007-2008年度(第三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协议供货采购的通知》(桂财采[2007]85号)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第四期(2009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用车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一)适用范围
凡一次采购单个品牌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公务用车的,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制度,采购人在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车型系列范围内,按不低于中标价格优惠率优惠后的价格直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采购人有特殊要求,需要从中标供应商或中标的品牌及车型系列范围以外采购公务用车的,报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批。
(二)有效期
本次确定的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的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车型系列和价格优惠率的有效期限为自发文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二、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中标供应商及中标品牌、车型系列、价格优惠率(见附件)
采购人可以登录“中国广西政府采购网(www.ccgp-guangxi.gov.cn)”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www.gxgp.cn)”查阅各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车型系列、价格优惠率和各项具体承诺以及政府采购合同格式。如中标供应商产品更新换代、停产或价格调整等信息发生变动,也将通过上述媒体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的程序
(一)采购人根据小汽车定编管理规定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直接在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车型系列范围内,按不低于中标价格优惠率优惠后的价格直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送合同副本(2份)到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二)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桂财采[2007]59号)的有关规定支付。
四、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采购的违约处理
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中标供应商或采购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应将有关情况向自治区财政厅书面反映。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中标供应商不能按政府采购合同承诺的供货时间供货的;
(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中标的某一型号规格汽车被另一型号规格的新产品替代(替代产品配置不能低于原型号)时,中标供应商擅自提高供货价格的;
(四)未能提供承诺的售后服务的;
(五)采购人或经办人与中标供应商串通签订虚假政府采购合同;抬高价格,降低产品质量和服务的;
(六)采购人不按合同规定验收和支付合同金额的。
五、其他事项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对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辆协议供货采购制度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采购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电话0771-5331810)或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电话0771-5309287)反映。
附件:第四期(2009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用协议供货商及优惠一览表.xls
二○○八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管理 通知
抄送:各市财政局,各有关供应商(协议供货代理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本厅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总会计师、副巡视员,厅内有关处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09年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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