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2-10 17:31:00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京财经一〔2009〕80 号
各区(县)财政局、乡镇财政所: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
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文件精神,我市自2009
年1月23日起在全市范围开展家电下乡工作。依据财政部关于印
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09号),
为加强和规范补贴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家电下乡
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财政家电下乡资金办法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2009 年1 月22 日印发
打字人:王凤云校对人:查晓倩
共印310份
附件:
北京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0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 以下简称“补
贴资金”) ,是指财政部和市财政局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农民购
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
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四条
补贴方式: 凡本市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
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
直接补贴。
第五条
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 给予
补贴。
第六条
资金来源:执行国家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资金由财
政部和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财政部负担80%,市财政负担20%。
执行地方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资金全部由市财政负担。
第三章
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七条
补贴对象:我市凡具有农业户口且购买补贴类家电
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但每户每
类在一个补贴周期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每类不超过1台(件)。
第八条
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
电脑、空调,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商务部、财政部规定执行。热水
器(含太阳能、燃气、电力类)、微波炉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北京
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规定执行。(补贴产品如在执行过程中
有调整,财政局、商务局将另行通知。)
第九条
有效时间:凡在2009年1月23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
间内,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
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
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
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
况,农民购买能力和消费意愿等,测算并下达各区(县)补贴资
金规模。
第十一条
各区(县)财政局在农村商业银行开设“家电
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市财政局根据测算的各区(县)补贴资金
规模,将资金拨付到专户或将预算下达到区(县)财政局。实施
过程中发生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各区县财政先行垫
付。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财政局会同
同级商务部门核实汇总本区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在每年3月底
前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购买人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
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可跨年度申报。
(二)申报时购买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
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身份证明原件,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
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 粮食直补—一卡通”专用存折( 尚未开立
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帐户);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 一) 乡镇财政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
审。
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 、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所初审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要及时将购买
人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帐户信息及农户户口本信息录入
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并负责汇总上报所在乡镇农户补贴资金
情况;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当面作出明确说
明。
(三)区(县)财政局对乡镇财政所上报的补贴资金资料,认
真审核无误后,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
金拨付到“粮食直补一卡通”或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补贴帐
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各
区(县)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
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
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市财政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流通主管部门精心组
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
手中。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
挪用补贴资金, 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
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
行为,一经查实, 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
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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