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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2009年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货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政府采购信息网 发布于:2009-02-11 16:49:00 来源:新疆

  新财购〔2009〕7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
  
  为了提高自治区区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办公自动化设备政府采购效率,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购[2007]22号)的要求,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对2009年自治区区级办公自动化及电器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投标商和产品进行了公开招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政府采购招标程序确定,61家投标商的计算机、服务器、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复印机、速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机、投影幕、网络设备、摄影摄像器材、空调、电视机、电冰箱、通用软件、移动存储设备等17个大类产品纳入了本次协议供货的范围。协议供货商和协议供货产品的品牌、型号及价格的详细情况,可登陆“新疆政府采购网www.xjzfcg.gov.cn)”查询。
  
  二、自治区区级各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按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办理采购事宜,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积极采购、使用节能环保产品。采购上述17个大类中的产品时,应先登陆新疆政府采购网查询产品型号和供应商,并填写“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确认单”(表样附后,电子表格可登录“新疆政府采购网”下载),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填制此表时,如选择一家供应商供货时,在一张表中填列,如需选择多家供货商供货时,则按不同的供货商分别填列。
  
  三、“新疆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协议供货产品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人可与协议供货商进行谈判,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价格。内容见招标文件协议条款。
  
  四、办公自动化及电器设备协议供货的采购程序及付款方式,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购[2007]22号)执行。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提供的产品验收合格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结算手续,不得无故拖延。
  
  五、各采购人不得无故向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提出超出协议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要求,如发生上述现象,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有权拒绝办理。
  
  六、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中标供应商及协议供货商应按要求随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产品价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直接追究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的违约责任,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自治区采购中心反映或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对违法违规供应商将予以通报批评,没收中标供应商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或取消其协议供货中标资格,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 协议供货价格高于市场价的;
  
  (2)协议供货商自行更换中标产品零部件的;
  
  (3)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合同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6)借调换机型、配置之名乱加价的;
  
  七、采购人在批量采购上述17个大类中的产品时,每类总金额达到或超过60万元的,不实行协议供货采购方式,要按照公开招标程序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八、本次自治区区级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货有效期限为一年,即: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通过公开招标重新确定协议供货厂商及产品。
  
  附件:1、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确认单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政府采购 协议 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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