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2009年公务用车和车辆保险政府采购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政府采购信息网 发布于:2009-02-11 16:52:00 来源:新疆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
为了提高自治区区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公务用车政府采购效率,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购[2007]22号)的要求,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对2009年自治区区级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厂商进行了公开招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政府采购招标程序确定,21家汽车厂商的25种品牌车辆纳入到本次协议供货的范围(中标厂商名称、品牌见附件)。协议供货商和协议供货车型及价格的详细情况,可登陆“新疆政府采购网(www.xjzfcg.gov.cn)”查询。
二、本次自治区区级车辆协议供货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即: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通过公开招标重新确定协议供货厂商。
三、各采购人需要采购协议供货车辆时,要按照自治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在核定的编制内确定采购需求,登陆“新疆政府采购网”自行选定车辆型号和供应商,属专控管理的车辆应先办理小汽车“准购证”手续,然后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程序办理采购事宜,并填写“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确认单”(表样附后,电子表格可登录“新疆政府采购网”下载),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四、本次招标的协议供货车辆价格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价,如发现协议供货车辆价格不是疆内市场销售最低价,可与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联系,或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五、凡采购人采购的车辆同类单次采购达到20辆(含20辆)以上的,不实行协议供货采购方式,要按照公开招标程序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具体车型、车价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
六、各采购人在采购机动车辆保险时需填写“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确认单” 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签章;承保定点保险公司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签章的“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确认单”后即可出具“机动车保险单”; 采购人在收到承保定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保险单”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结算手续,不得无故拖延。
附件:1、中标厂商名称、品牌
2、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确认单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协议 供货 通知
抄送:自治区监察厅、审计厅,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本厅相关处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