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2009年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政府采购信息网 发布于:2009-02-11 16:58:00 来源:新疆
新财购〔2008〕35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
为了加强对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机动车辆维修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购[2007]22号)的要求,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对自治区区级机动车辆维修进行了竞争性谈判招标。现就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机动车辆维修实施定点采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政府采购竟争性谈判程序确定了“新疆国宾汽车总队修理厂”等25家维修企业为自治区区级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政府采购中标单位、乌鲁木齐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2家公务用车定点轮胎政府采购中标单位(中标企业名单附后)。中标企业的地址、维修汽车车型及政府采购优惠率若干详细情况,可登陆新疆政府采购网(www.xjzfcg.gov.cn)查询。
二、采购人发生公务用车维修事项时,必须到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汽车维修企业修理,发生公务用车更换轮胎事项时,必须到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轮胎企业换胎,对擅自到其他汽车维修点修理及更换轮胎的,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处理。
三、采购人可以根据定点维修企业的地域位置、经营类别、优惠比率等因素,自主选择定点维修企业进行本单位的公务用车维修。
四、各采购人在报修(更换轮胎)车辆时,应填写“自治区区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单”(表样附后,电子表格可登陆新疆政府采购网下载),一车一单,注明维修内容,执单到定点维修企业联系修车事项。
五、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更换轮胎)费用由采购人与定点维修企业自行结算。
六、本次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合同有效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通过公开招标重新确定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厂商。
七、下列情形不纳入本次协议范围
1、二十座(含二十座)以上的公务用大客车维修,采购人可自行采购。
2、车辆外出执行公务,在异地发生的修理事项,采购人可据实际情况自行采购。
3、投保出险车辆,可由承保保险公司指定维修点, 不纳入定点维修范围。
4、购置的新车,在承保期限内的维护(不发生费用)采购人可据实际情况自行采购。
5、公务车辆内室装饰,采购人可自行采购。
6、200元以内的零星维修及配件更换事项(不含正常更换机油、刹车油、防冻液),采购人可自行采购。
八、定点维修企业及各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1、各定点维修企业必须严格信守维修工时费、材料费和服务承诺,不得变相提高维修工时单价和材料费标准,不得无故拒绝修车,不得超出其经营范围和维修类别修理公务用车,不得以假充真,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不得擅自转由其他关联企业维修。
2、各定点维修企业必须在厂内明显位置公示公务用车维修报价、服务措施以及联系和监督办法等内容,以便各维修单位查询和监督。
3、各采购人不得无故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超出服务承诺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要求,如发生上述现象,定点企业有权拒绝办理。
4、自治区财政厅将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维修企业的维修质量、价格和服务水平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对定点维修工作中发生的违规操作问题,各采购人和定点维修企业可及时向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反映或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对情节严重的,视情况给予警告或取消定点维修企业资格并没收履约保证金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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