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远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4-09 15:53:00 来源:广东省政府采购
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规范我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20号),制定《清远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办理。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清远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20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我市各级财政部门受理参与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诉人”)依法投诉,进行调查和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投诉人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预算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第四条 投诉人应符合《处理办法》第十条所列条件,并按《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投诉书及有关材料;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一并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五条 经办机构收到投诉书,应记录收到投诉书日期、投诉人及其代理人、联系地址和电话、被投诉人、投诉事项、投诉书提交份数等内容。
投诉人直接递交投诉书的,投诉记录由收发双方经手人签名后复印一份给投诉人存查。
邮寄投诉书的,投诉记录以财政部门签收时间为收到日期。
第六条 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理:
(一)投诉符合条件的,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附件1),以收到投诉书之日为受理日期。
(二)投诉书内容需要修改、补充的,发出《修改补充投诉材料通知书》(附件2),告知投诉人修改、补充后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投诉,逾期(或拒不按通知要求修改补充的)视为放弃投诉。
(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转送通知书》(附件3)告知投诉人。
(四)投诉不符合《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发出《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4),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在法定的投诉有效期限内,投诉人以书面形式对同一投诉事项追加新的投诉内容,重新计算受理日期;逾期追加投诉内容的,不予受理。追加新的证据、说明等相关材料除外。
投诉人按《修改补充材料通知书》要求对投诉书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后重新投诉的,以重新提交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诉书之日为受理日期。
第八条 经办机构应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有关当事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通知书》(附件5)和投诉书副本,由被投诉人和有关当事人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同时确定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的,可一并通知。
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第九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附件6),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一)招标、谈判、询价文件设置明显不合理、不公平条款的;
(二)评委评审时显失公平的;
(三)招标、谈判、询价程序明显错漏的;
(四)被投诉人明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五)废标的可能性较大的;
(六)导致采购无效的可能性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经办机构应对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说明、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可进行调查取证、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组织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到有关单位调查取证、给相关人员制作笔录的,应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在法定期限内,经办机构应根据《处理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条规定对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和起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附件7),视情况征求相关当事人意见,会有关科室后,报局领导审定和签发。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应按规定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送达回执》格式见附件8)并在清远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第十二条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委、供应商有违法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处罚或建议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三条 投诉人属于《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虚假、恶意投诉的,应驳回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除《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外,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出具的执法文书,可加盖“ XXX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专用章”后发出。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按投诉事项逐一建立投诉处理档案,保存相关的执法文书、投诉记录、说明和证据材料、调查取证情况、移送记录等。每隔两年将投诉档案移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局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推诿拖延,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清远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样式)
2. 《修改补充投诉材料通知书》(样式)
3. 《政府采购投诉转送通知书》(样式)
4.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样式)
5. 《政府采购投诉通知书》(样式)
6. 《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样式)
7.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样式)
8. 《送达回执》
附件1. 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样式)
财 政 局
X财采投〔 〕 号
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
(投诉人):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对 (投诉事项)的投诉书,经审查,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20号)的规定,我局已受理,并自收到该投诉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XXX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2.修改补充投诉材料通知书(样式)
财 政 局
X财采投〔 〕 号
修改补充投诉材料通知书
(投诉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对 (投诉事项)的投诉书,经审查, (需要修改、补充的情形),不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20号)第八条第 款第 项规定。请你单位 (需要修改、补充的具体内容及相关材料),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向我局投诉。
(XXX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3.政府采购投诉转送通知书(样式)
财 政 局
X财采投〔 〕 号
政府采购投诉转送通知书
(投诉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对 (投诉事项)的投诉书,经审查,不属我局管辖,现已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2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转送 (有管辖权的部门),请迳与该部门联系(电话 ,地址 )。
(XXX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样式)
财 政 局
X财采投〔 〕 号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投诉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对 (投诉事项)的投诉书,经审查,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形),不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20号)第十条第 项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
你单位如果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XXX人民政府或XXX财政厅(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X财政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政府采购投诉通知书
财 政 局
X财采投〔 〕 号
政府采购投诉通知书
(被投诉人或有关当事人):
我局已受理 (投诉人)对 (投诉事项)的投诉书,现将投诉书副本送交你单位。请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说明和下列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提交我局(政府采购办,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
1. ;
2. ;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20号)第十六条规定: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主送对象不是被投诉人的删去)
该项投诉涉及的政府采购活动暂停,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不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的删去)
(XXX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样式)
财 政 局
X财采投〔 〕 号
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
(被投诉人或有关当事人):
我局已受理 (投诉人)对 (投诉事项)的投诉,鉴于 (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的原因),需暂停该项投诉涉及的政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XXX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7.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样式) .
财 政 局
X财采投〔 〕 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的名称、住所等:
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
被投诉人的名称、住所等:
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
(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
你(或你单位)如果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XXX人民政府或XXX财政厅(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X财政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8.送达回执(格式)
财 政 局
X财采投〔 〕 号
送达回执
(受送达人):
现将 (执法文书名称、编号)送达你单位。
送达人: (送达机关或机构名称)
送达方式:
(XXX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专用章)
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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