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2009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4-17 15:37:00 来源:广西政府采购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财政局文件 南财采管〔2009〕22号
市直各部门:
经2009年2月20日市十二届人大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我局已将部门预算(含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07〕105号)及《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规定》(南财采管〔2007〕202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将2009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表中的所有采购项目,在实施采购前不需填报《南宁市政府采购申请表》,按以下要求办理有关财政审批(备案)手续:
(一)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中采购方式定为“定点采购”或“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可直接按相关文件实施采购;除此以外的采购项目,在实施采购前应填写《南宁市政府采购项目清单》(格式见附件)一式5份送我局对口支出管理科室进行确认。支出管理科室签署意见后,将项目清单自留1份,分送本局采购办和支付中心各1份,退2份给采购人(自留1份,实行委托采购的给代理机构1份)。
(二)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中采购方式定为“待定”,即因采购人在编制预算时没有对采购项目进行细化而导致财政在审批时无法确定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在具体实施时必须填写《南宁市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备案)表》,连同项目清单一并按《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规定》(南财采管〔2007〕202号)报批报备。
(三)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中采购方式定为“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我局已将政府采购额度指标导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除此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须按规定程序在支付网上申报政府采购额度指标。
(四)采购人须对政府采购预算表中的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预算、组织形式或采购方式中的任何一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照南财采管〔2007〕202号文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因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合并项目而将采购方式改为公开招标的除外。
二、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不纳入四种情形,各种情形在实际执行中规定如下: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委托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按照批复的采购方式进行的采购,其中采购方式批复为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的项目按相关文件执行。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活动。教育局、卫生局、民政局三系统对应的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医疗设备及器械、救灾物资四大类专项采购项目,由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为了体现部门集中采购的优势,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主管部门应对本机关和基层单位的同类项目进行整合编制采购计划;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委托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的管理按照《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南财采管〔2005〕1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分散采购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不纳入是指采购项目不属于南府发〔2007〕105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其采购活动由单位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
三、为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体现规模采购优势,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可对政府采购预算表中采购品目、技术规格和需求时间相同或相近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进行合并,编制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计划;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四、我局在2009年3月10号对政府采购预算表中的采购项目序号进行了重新编排,在办理具体项目的采购或付款手续时必须使用采购项目序号,采购项目序号请登录南宁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编制系统-政府采购预算表中查询。
五、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各支出管理科室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南宁市政府采购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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