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做好第三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湘发改招【2009】28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6号,以下简称第36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9〕58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第三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资格升级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提出申请。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第36号令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或资格升级的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按照第36号令和发改办投资〔2009〕5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首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评审中获得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高一级别条件的,此次可提出资格升级申请。
二、根据第36号令,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预备资格。
申请甲级资格的,应具备第36号令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申请乙级资格的,应具备第36号令第八条、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申请预备资格的,应具备第36号令第八条、第十条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条件。
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或资格升级申请材料分为四册,依次为:企业基本情况册、企业人员情况册、专家库情况册和招标业绩情况册。预备级申请升至乙级的,只需提供第一册和第四册;其他机构,需提供全部申请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册封面;
2、承诺函(对本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并明确是否接受低于申请级别的资格评审结果);
3、资格认定申请书或资格升级申请书(包括企业的发展过程、股东构成、主要业务、机构设置、申请级别或升级级别等内容);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公司章程;
6、企业现有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供招标代理、工程咨询、监理和造价四类资格证书);
7、企业基本情况表;
8、办公设施基本情况表及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9、近三年内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受处罚情况(提供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所受处罚的文件复印件,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暂停或取消代理资格、追究刑事责任等),或未受处罚声明;
10、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初始时间的证明材料(提供相关委托代理协议和中标通知书)。
(二)企业人员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人员情况册封面;
2、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
3、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
4、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
5、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和中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6、企业非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中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7、企业为全部人员交纳的社会保险明细(提供社保部门出具或经社保部门确认的本企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明细表);
8、最近一个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三)专家库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专家库情况册封面;
2、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
3、评标专家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招标业绩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业绩情况册封面;
2、招标业绩汇总表;
3、招标项目明细表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4、委托代理协议明细表及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
四、申请材料中,以下五项内容应按要求格式附上电子版文档:
1、企业基本情况表,以Word文档格式;
2、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以Word文档格式;
3、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以Excel文档格式;
4、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以Excel文档格式;
5、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以Excel文档格式。
申请材料中的相关表格和附件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下载。
五、申请材料中招标业绩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09年2月28日(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为准)。申请甲级资格的,需报送2004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期间的招标业绩;申请乙级资格的,需报送2006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期间的招标业绩。
六、准备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申请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二)申请材料附表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所有附件均应逐页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三)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三条所规定的次序装订,不能擅自调整;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四)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及职称证书复印件应集中装订,并与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五)评标专家职称证书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中的顺序相对应;
(六)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招标项目明细表的顺序相对应;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按照时间顺序装订,并依次编号,填写委托代理协议明细表;
(七)所有劳动用工合同和委托代理协议均应提供全部内容,委托代理协议中收费标准部分可适当遮蔽;
(八)除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外,申请机构不得在申请材料中附加其它宣传性材料。
七、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或资格升级的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第36号令、发改办投资〔2009〕581号文件和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一式1份,本通知第四条所规定的电子版文档一式2份),于2009年4月20日之前呈文报我委,逾期不予受理。
八、我委负责对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机构应按要求进行补正和说明。我委将于2009年5月9日之前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联系人:韩智广、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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