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度办公家具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中央国家机关政府 发布于:2009-04-30 16:23:00 来源: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国机采字[2009]5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8]129号)及有关文件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09年度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并确定了办公家具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现就办公家具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办公家具采购。
二、定点内容
(一)定点有效期。本次招标确定的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附件1),其资格有效期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2月28日。有效期内各单位与定点供应商签订的办公家具采购合同,至2010年2月28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二)定点供应商。本次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分为两类:木制综合类35家,其中b包2家为小规模企业;钢制综合类20家。定点供应商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协议》(附件2)的规定为各单位提供办公家具及有关服务。
(三)推荐产品目录。采购中心将发布《推荐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具体见中央政府采购网),该目录包括部级、司级、处级、处以下和会议室(档案室)各3个档次的相关木制、钢制产品,并公布每件办公家具产品的规格、材质、各定点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及异形加价率(与所公布产品规格不同产生的价格增加幅度),各定点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均为指导价,各单位可将本目录作为风格设计、材质设定及预算编制的参考。
定点供应商信息、推荐产品目录及定点供应商其他产品详细情况均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主页“家具采购”栏目中查询。如定点有关产品情况发生变化,也将通过此网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采购程序
(一)确定采购需求
各单位在采购办公家具前,一般应明确采购需求,将数量、材质、规格、样式、工艺标准等采购要素。各单位可要求定点供应商免费提供办公家具需求方案设计,或参考《目录》确定需求。原则上对免费提供设计服务的定点供应商,应邀请其参加该项目的竞标。
(二)成立采购小组
各单位应成立项目采购小组,由采购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家具的定点采购。采购小组应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小组成员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如需聘请专家,可委托采购中心在财政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聘请专家的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
1.限额以下的,即单次采购预算在2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选择到定点或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可无须打印电子验收单。
2.单次采购预算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采购小组可从定点供应商中直接确定一家供应商供货,但应就采购价格与其进行谈判。
3.单次采购预算在10万以上(含10万元)80万元以下的,各单位采购小组应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选择3家以上进行询价或竞争性谈判。各单位可自行确定邀请供应商的名单,如为木制综合类项目,建议邀请至少1家木制综合类b包供应商参加竞价。采购小组按照“同等质量,价格最优”的原则及事先确定的其他评审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小组也可通过向3家以上定点供应商询价或谈判。
4.单次采购预算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各单位应书面委托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其中,单次采购预算在80万元(含80万元)到120万元的,采购中心将会同采购人在定点范围内选择3家以上定点供应商进行询价或竞争性谈判;单次采购预算在120万元(含120万元)以上的,除涉密等特殊项目外,采购中心将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标。
(四)报备材料及打印电子验收单
单次采购预算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报送《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情况表》(附件3); 单次采购预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报送《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情况表》、3家以上供应商报价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情况表》应加盖采购单位公章,并尽量详述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评审程序及评审意见;“供应商报价文件”应含有报价供应商公章及授权代表签字。
采购中心收到报备材料后,各采购单位可要求预成交供应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填报“电子验收单”。采购中心将根据各单位报送备案的材料对验收单进行审核。各单位应在“电子验收单”审核通过后与供应商签署合同,并将采购合同报采购中心备案。
(五)验收
为了确保办公家具质量,对于采购办公家具数量较多的,建议各单位委托质检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支付。经验收合格,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应在打印的电子验收单上签字盖章,第一联作为集中采购凭证由各采购单位留存,第二联由供应商留存。各单位可登录采购网核对本单位验收单的真伪,具体方法是: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首页,单击“核对验收单真伪”图标,进入查询验收单页面,输入验收单号和验收单货物金额,单击“查询”按钮,即能核对该验收单真伪。
(六)结算
各单位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定点供应商支付款项,并在报销时将定点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和验收单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如未附验收单,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得予以报销。
四、监督管理
为了确保定点供应商提供产品的环保指标及工艺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采购中心在协议期间将不定期委托质检机构对定点供应商提供产品进行抽检。各单位应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协议》的服务条款,监督定点供应商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若定点供应商存在违约行为,各单位可填写《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投诉表》(附件4)加盖公章后传真或报送至采购中心。一经查实,将按照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报请有关部门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采购中心将考核并公布定点供应商履约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及各单位反映情况,对定点供应商进行奖惩。
各单位也要注意保护定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款项,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因收付款等经济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负责。
五、其他事项
对于应当进行定点内采购,而定点供应商又无法供应时(如采购仿古家具、影剧院排椅、实验台等家具产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在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的,原则上按以下方式采购:单次采购预算在120万元(不含120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实行网上竞价采购,采购方法详见“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zycg.gov.cn)”首页“网上竞价”栏目;单次采购金额在120万元以上的,由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办公家具集中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办公家具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采购二处反映。
联系电话:010-83083574/84/49、83084975
传 真:010-83084974
电子邮箱:liz@zycg.cn
附件:
1.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名单
2.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协议
3.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情况表
4.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投诉表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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