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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9-05-08 14:33:00 来源:重庆市财政局

  渝财农税〔2009〕17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55号),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我们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试行办法》(渝财企[2008]656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重庆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精神,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对家电下乡给予资金补贴。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55号),为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给予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条  补贴资金使用应确保“快捷、高效、安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产品、标准和期限
  
  第五条  补贴对象:具有重庆市农业户口,在 “家电下乡指定店”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人员。
  
  第六条  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九类。摩托车纳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
  
  实施中补贴产品及最高限价如有调整,另行公布。
  
  具体补贴产品品牌、规格和型号,以商务部和财政部公告为准。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民限购2台(件)。
  
  第七条  补贴标准:按补贴产品实际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如下: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产品中标价格以及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但可以随成本下降及供求因素按低于中标价格销售。
  
  第八条  补贴期限:暂定4年。即2008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税务发票载明时间为准)。
  
  第三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和清算
  
  第九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市财政负担20%。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农户数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预计的资金兑付进度,通过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将测算的年度补贴资金分期直接支付到各区县(自治县)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如实际兑付补贴资金超出市财政预拨额度,补贴资金缺口部分由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先行垫付,待市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归垫。
  
  第十二条  为便于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兑付补贴资金,各区县(自治县)要在乡镇(街道)财政部门设立“家电下乡补贴专户”,及时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预拨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拨付到“家电下乡补贴专户”。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审核兑付后,应当及时到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报账。家电下乡政策执行到期后,应当及时撤销“家电下乡补贴专户”。
  
  乡镇(街道)财政部门设立的“家电下乡补贴专户”应开设在粮食直补兑付行。
  
  第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状况,支持建立完善家电下乡流通网络,安排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加强家电下乡政策宣传、业务培训、销售网点监管、补贴审核兑付、监督检查、公示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对区县(自治县)财政工作情况,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对承担代理审核工作的销售网点,按代理审核产品数量,给予每个产品0.5元的定额补助。待中央定额补助资金到位后,市财政与各区县(自治县)结算。承担代理审核工作的销售网点不得向农民收取除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每年3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核实汇总本地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审核清算。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报和兑付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申报。
  
  (一)申领家电下乡补贴应当备齐以下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
  
  2、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
  
  4、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或粮食直补专用存折开户行与家电下乡兑付行不一致的,为确保及时兑付,购买人需在家电下乡兑付行开设家电下乡专用存折。
  
  (二)销售网点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查看其相关身份证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录入信息应当包括:购买产品发票号码、购买人信息(含户口簿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产品标识卡号、储蓄存折银行账号等。储蓄存折银行账号姓名与购买人或户主姓名应当一致。
  
  (三)销售网点必须留存产品标识卡、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购买人身份证、购买产品发票、储蓄存折等复印件,并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料提交销售网点所在地(或指定)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办理补贴兑付手续。
  
  对于非农民消费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不得以任何借口索取和留存产品标识卡及其复印件。乡镇(街道)财政部门负责协助销售网点向购买人宣传、解释申报补贴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审核。
  
  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将申报材料与销售网点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对录入错误的信息,应及时通知销售网点修改。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兑付。
  
  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对销售网点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确认完毕,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相关复印件留存备查。
  
  对家电下乡兑付行反馈的购买人银行资料有错漏的,乡镇(街道)财政部门要及时通知购买人到销售网点更正相关资料。
  
  购买人退货时,需先退回已领的补贴资金。操作程序由各区县(自治县)制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应当将补贴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同时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根据补贴资金兑付情况,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财政部门要配合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销售网点代理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并与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于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应当及时核查。每个网点半个月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小于兑付补贴资金的10%。抽查内容包括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情况、销售的真实性、发票的真实性及税收缴纳情况等。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各区县(自治县)将适时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虚报冒领、贪污等违规、违法行为发生。否则,财政部门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区县(自治县)补贴资金管理具体操作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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