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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5-08 14:45:00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企字〔2009〕81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局)、贸易局、公安局、物价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组织实施好我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根据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财建〔2009〕10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我省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宗旨是:通过政策引导,大力促进农民消费,改善农民生活质量,缩小城乡生活差距;培育汽车消费市场,促进汽车生产企业争创自主品牌,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
  
  二、政策内容
  
  (一)实施时间及补贴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我省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的,可给予财政补贴,享受财政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
  
  2.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我省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可给予补贴,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我省农民购买摩托车可比照家电下乡政策给予财政补贴,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本方案所称的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享受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2.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的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的微型客车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四)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五)补贴资金申请
  
  换购轻型载货车和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我省农民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补贴。
  
  1.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①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②机动车注销证明;③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⑥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⑦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综合直补一折(卡)通]。
  
  2.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②机动车销售发票;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④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⑤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综合直补一折(卡)通]。
  
  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须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为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1.补贴资金下达实行“事先预拨、事后清算”。省财政厅在收到财政部预拨的补贴资金后,将足额安排省配套资金,并根据测算的各市、县(市)补贴资金规模,及时把不少于50%的补贴资金下达给市、县(市)财政部门,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拨付。补贴资金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每年3月底前,各市、县(市)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并向省财政厅上报补贴资金清算报告,省财政厅对全省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2.补贴资金兑现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办法。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各市、县(市)要尽量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的,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入储蓄存折账户。
  
  三、保障措施
  
  (一)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汽车摩托车下乡作为继家电下乡后的又一重大惠农强农政策,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家电下乡工作,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切实做好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举报、投诉、办理、反馈机制,健全宣传、监管、协调机制,严格把关,及时发现问题,妥善加以解决;要通过监管与考核,进一步增强有关部门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1.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认真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业务培训,积极做好补贴申报受理、审核兑现,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补贴资金及时到户。对已享受补贴的汽车下乡产品,补贴审核单位在其机动车登记证书要明确标注“已享受补贴,两年内不得过户”字样。市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汇总补贴车辆信息(车辆号牌、品牌型号、所有人),于每月5日前抄送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2.经信部门要及时公布参加汽车下乡活动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负责对产品目录内生产企业和产品的组织管理。
  
  3.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
  
  4.价格部门要加强汽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本品牌本规格型号2009年2月底前在本地区的最低销售价格。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抄送的补贴车辆信息及时在全国车/驾管信息系统车辆备注栏中标注“已享受补贴,两年内不得过户”,并在车辆转移登记和补领登记证书业务中严格把关。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7.质监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和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各级财政、经信、商务、价格、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广泛开展宣传,完善政策服务
  
  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启动后,各级财政、经信、商务部门要会同宣传等有关部门,制订统一的宣传计划和宣传内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网络、印发宣传单(画)、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内容,让农民全面了解知晓政策,充分调动农民购买积极性。有关部门要建立实时监控体系,全面掌握本地区工作进展动态,并定期到基层指导工作,开展调研,认真分析问题、建议,及时改进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政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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