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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信息公告发布管理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5-08 16:47:00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行为,加强信息公告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用户范围:
  
  1、云南省省级和各州(市)、县(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
  
  2、由财政部认定甲级代理资质和云南省财政厅认定乙级代理资质的各代理机构。
  
  3、由各级财政部门授权成立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
  
  二、用户单位须提交《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信息公告上传及审核发布权限申请表》(见附件),由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分配用户名和密码。
  
  三、用户单位须遵守下列条款: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自行承担发布内容的法律责任。
  
  (二)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不能发布和云南省政府采购无关的信息公告。
  
  (三)遵守公告标题格式:招标编号 + 招标内容简述
  
  例如:YNZZ20081102医疗设备公开招标公告
  
  (四)遵守公告有效时限的规定:
  
  1、公开招标公告有效期不少于20日(“公告有效期”应选在开标日)。
  
  2、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有效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告有效期”应算足7个工作日)。
  
  3、公开招标更正、补遗、答疑等公告:须在开标日15日前发布(“公告有效期”应选在开标日)。
  
  4、中标、成交公告: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告有效期”应算足7个工作日)。
  
  (五)代理机构应正确选择“公告所属行政区”,分清采购单位属于省级管理单位还是州市管理单位。
  
  (六)已发布的公告不得随意修改,如有对重要内容的修改,应发布正式补充、补遗或更正公告。
  
  (七)信息公告须经负责人签字方可发布。
  
  四、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收回上传及审核发布权限,所有后果由用户单位自行承担。
  
  五、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信息管理员应经常浏览本级信息公告,如有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和内容应及时纠正。
  
  六、信息公告栏目分类规定及具体操作步骤详见新版采购网公告发布及管理操作指南.doc。
  
  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二零零九年五月
  
  附:
  
  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信息公告上传及审核发布权限申请表
  
  我单位申请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信息公告上传及自行审核发布权限,并承诺遵守《关于加强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信息公告发布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
  
  申请单位名称
  
  (公章)
  
  负责人签名
  
  联系人(信息管理员)签名
  
  新申请用户名
  
  联系电话
  
  备注:1、已经有用户名的单位不填“新申请用户名”。
  
  2、请将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传真至3640258(自动传真),联系人:吴红,联系电话:3637200。
  
  3、申请审核通过后,由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设置用户名及相关权限并电话通知申请人。
  
  4、各州市管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也须填报此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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