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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公告
作者:河北省省级政府采 发布于:2009-09-14 13:07:00 来源: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
我要投稿
各供应商:
自2009年1月1日起,凡通过河北省省级
政府采购
中心资格确认的
政府采购
供应商,递交一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之后在参加所有我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再另行提交投标保证金。此投标保证金纳入专户进行统一管理,作为该公司在我中心的长期投标保证金。如果供应商确需退还投标保证金,我中心将在每个季度末集中办理。其他时间不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业务。
特此通知!
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
2009年9月4日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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