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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厦门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9-08-12 14:23:00 来源:厦门政府采购网

   厦财购〔2009〕7号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秩序,杜绝采购代理权“寻租”行为,防范商业贿赂,促进良性竞争,推动各代理机构提高执业水平、服务质量,确保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稳步、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对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随机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凡未纳入大宗货物政府采购范围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电力设备和电力工程除外),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再由采购单位自主选择,而是通过电脑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二、操作步骤

  (一)采购单位将经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进行预算审核后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送采购办。

  (二)采购办审核该次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属于随机抽取代理机构的范围,如属于随机抽取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办在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备注”栏中注明“随机抽取”并签章。

  (三)采购单位将注明“随机抽取”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送厦门市财政支付中心(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二楼办事大厅,以下简称支付中心),现场办理采购代理机构电脑随机抽取工作。抽取工作由支付中心负责,采购单位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如采购单位人员无法到支付中心现场监督采购代理机构电脑随机抽取过程,可由采购办人员将需随机抽取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统一送支付中心,采购办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四)支付中心通过电脑随机抽取,从经发机电设备招标公司、中实采购招标公司、公物采购招标公司、务实采购招标公司等四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随机产生一家作为该项目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同一份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含多个采购项目,只抽取一次)。电脑随机抽取后由支付中心在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的“采购代理机构”栏填上代理机构名称并签章。随机抽取结果由采购办通过厦门市政府采购网实施监督。

  (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后,由采购办按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

  三、有关要求

  (一)各采购单位必须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经随机抽取产生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活动,擅自改变采购代理机构的,视同该项目未进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和服务水平,确保代理质量,提高采购效率。采购单位如发现随机抽取产生的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水平和代理质量差可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经财政部门查实后,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至三个月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在厦门市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网站公布。

  (三)支付中心应按规定认真做好随机抽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各项工作。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可以对随机抽取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如不参加现场监督视同对随机抽取过程和结果无异议。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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