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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行网上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9-12-08 13:05:00 来源:安徽省政府采购网

  财购〔2009〕1450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适应政府采购电子化发展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行网上采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范围的确定
  
  省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单项年批量采购80万元以下(不含80万元)协议供货范围的货物,一律实行协议供货;采购金额在80万元以上的,仍按原程序采购。
  
  协议供货的范围。省级每次公开招标后,省政府采购中心将及时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协议供货的品目和相关信息,省直单位可随时上网查询。
  
  二、协议供货供应商的确定
  
  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省财政厅委托,组织协议供货供应商的公开招标活动,确定中标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协议供货框架协议。框架协议应当明确在协议有效期内,协议供货中标产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供货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提供的备品备件及价格等事项。供应商应保证同一品牌、型号的货物实际供货价格不高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价格。
  
  中标供应商应于框架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产品及价格等信息上传至“安徽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系统”(以下简称:协议供货系统)。上传信息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公告。
  
  三、协议供货采购方法
  
  省直单位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时,应根据采购预算向省财政厅申报协议供货采购计划,待采购计划审批后,按照采购任务书约定的采购项目,登录“协议供货系统”,在网上进行协议供货商品挑选,直接向协议供货供应商采购,并与其签订协议供货采购合同(电子合同)。合同履行后,由省直单位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填写协议供货资金支付申请电子信息,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审核同意后进行资金支付。
  
  网上显示的协议供货产品价格或优惠率是供应商承诺的协议供货最高限价或最低优惠幅度,省直单位可以在网上与协议供货供应商进行再次询价,以获得进一步优惠。
  
  省直单位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货物,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其他供应商采购,或中标货物不能满足需求的,应书面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由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四、协议供货相关要求
  
  (一)省直单位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货物,应当执行协议供货规定,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省直单位不得将标准以上同一品种货物化整为零,分批进行采购。
  
  (三)协议供货供应商不及时在网上维护中标产品价格变动等信息的,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暂停直至取消其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资格,并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通报。
  
  五、协议供货各方职责
  
  (一)省财政厅依法履行对协议供货项目采购活动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制定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相关制度办法;
  
  2.确定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的范围;
  
  3.审批省级协议供货项目的采购实施方案;
  
  4.制定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文本并接受合同备案;
  
  5.公告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信息;
  
  6.处理有关投诉事项;
  
  7.监督检查省级协议供货制度执行情况。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依法接受委托对协议供货项目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主要包括:
  
  1.制定协议供货的实施方案;
  
  2.组织协议供货供应商的招标投标工作,确定协议供货供应商并与其签订框架协议;
  
  3.协调协议供货日常工作(供应商及商品信息库的建立与维护、市场价格的调查、供应商履约情况跟踪、采购人反映情况的受理);
  
  4.收集统计协议供货政府采购信息。
  
  (三)省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制度。主要包括:
  
  1.认真执行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
  
  2.维护协议供货供应商合法权益;
  
  3.对协议供货供应商合同履行及供货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四)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应当履行各项承诺。主要包括:
  
  1.与省政府采购中心签订协议供货框架协议,明确协议供货产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供货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提供的备品备件及其价格等事项;
  
  2.登录协议供货系统,及时维护协议供货产品价格,确保协议供货产品信息的真实、准确,在线与采购人进行协议产品交易;
  
  3.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按协议书及采购合同规定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有关服务;
  
  4.定期将“协议供货合同”报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并反映产品实际采购情况;
  
  5.因市场变化等原因需调整价格的,应在生产厂商调整价格的两个工作日内在网上进行信息变更,并报告省政府采购中心。
  
  六、监督检查
  
  (一)省政府采购中心对协议供货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二)省直单位、中标供应商发现协议供货执行中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应及时以向省财政厅报告并保全相关证据;
  
  (三)省财政厅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协议供货制度及政府采购合同执行情况检查,对于未履行协议供货制度及合同条款的采购人或供应商,按《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网上协议供货采购工作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七、其他事项
  
  (一)未纳入省级财政国库支付的部门、单位,仍按原程序进行协议供货采购。驻肥以外省直单位的协议供货采购工作,由其主管部门按本通知精神负责组织。
  
  (二)“协议供货系统”具体使用方法,请登录“安徽省政府采购网”查阅相关操作手册。
  
  
  安徽省财政厅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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