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连云港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9-12-14 14:54:00 来源:连云港市政府采购网
连财购[2009]9号
各县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廉洁,现将加强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县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对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认定登记等问题的通知》(苏财购[2004]5号)的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征集、资格认定、登记和专家库管理等工作,各县区现有政府采购专家库须依法纳入全市统一专家库管理。
二、应建立评审专家信息交流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对评审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应加强评审专家的业务培训,评审专家必须及时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和考核。市财政局对评审专家组织两年一期的资格复审,各县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评审专家资格初审,对不符合条件或在评审中发生过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取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各县区应重点培养一批优秀评审专家,带动提升我市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应规范采购活动中专家使用及抽取等程序。参与采购评审活动的专家须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督下,从全市统一专家库或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全市统一专家库中没有所需专家或所抽取专家无法参与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所推荐的专家应符合相关资格条件,提交《推荐专家资料情况表》,并取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书面同意。抽取专家时应告知其采购产品或服务的专业内容,专家应声明是否熟悉该专业。参与采购项目前期论证的专家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评审。专家抽取人员不得参与该采购项目的其他活动。
四、应完善评审专家回避制度。在评审、验收等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由采购代理机构公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由评审专家书面确认与其有无利害关系,如有其他人反映,确应回避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管人员均有义务要求其回避。在评审活动中,评审专家不得中途退出,确有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的,应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共同批准。有评审专家中途退出的,该次采购活动废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擅自中途退出的评审专家依法进行处理。
五、继续完善专家评审工作制约制度。在招标和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中,评分方法要精细化、定量化,评定成交标准应尽量使用综合评分划分档次办法。在评审活动中,评审委员会主任不得由采购人代表担任,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技术类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评审委员会确认无效标书、废标重大事项的,应取得书面的一致意见。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填写《专家评审情况反馈表》,如实反映评审专家参与评审活动的真实情况。
六、参与采购进口产品论证活动的专家,其抽取办法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专家论证等相关费用由采购人负担。
附件:1、《推荐专家资料情况表》
2、《专家评审情况反馈表》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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