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办公消耗品及小额设备定点采购的通知
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减少采购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0-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44号)有关规定,在总结第二期办公消耗品及小额设备定点采购的基础上,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第三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办公消耗品及小额设备定点采购的供应商。现将第三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办公消耗品及小额设备定点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公消耗品及小额设备定点采购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
(一)定点采购范围
本次定点采购范围为驻邕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所需办公消耗品及小额设备。
(二)定点采购办公消耗品及小额设备的具体品目
1.办公用纸(包括办公用复印纸、办公用传真纸、电脑打印纸等);2.原装办公自动化设备耗材 (含墨盒、墨粉、碳粉、色带、硒鼓、油墨等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耗材等);3.兼容办公自动化设备耗材 (对品目2的兼容产品);4.存储产品(刻录机、刻录盘、软盘、优盘、录音笔、移动硬盘、数码存储产品等);5.碎纸机;6.电冰箱;7.电话机。
(三)定点采购办公消耗品及小额设备的采购限额标准
凡列入办公消耗品及小额设备品目目录内的办公用品及耗材,均实行定点供货,采购人在定点供应商服务范围内,按不高于中标优惠率的优惠价格直接到中标供应商处采购。采购人有权与中标供应商在中标优惠率的基础上进行价格谈判,获取更低价格并确定购买。
(四)定点采购办公消耗品及小额设备的有效期限
定点采购办公消耗品及小额设备的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及其价格优惠率的有效期限为自发文之日起至2010年
二、办公消耗品及小额设备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及其优惠承诺
第三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办公消耗品及小额设备定点采购的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及其价格优惠率(详见附件)。采购人可以登录中国广西政府采购(www.ccgp-guangxi.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www.gxcz.gov.cn)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www.gxgp.cn),查阅、详细了解各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价格优惠率和各项具体承诺以及政府采购合同格式等信息,如中标供应商产品更新换代、停产或价格调整等信息发生变动,也将通过上述媒体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办公消耗品及小额设备定点采购的程序
(一)采购人采购本次定点供货的中标品牌、中标产品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44 号)规定限额:自治区本级(年度)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年度)在1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年度)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采用询价方法确定供应商,同时填写《政府集中协议采购计划表》,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方可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二)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07〕59号)第七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结算时,定点供应商必须出具正式销售发票。
(四)定点供应商每季度结束10日内将上一季度供货情况汇总表送到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汇总表应包含采购人、采购物品明细、供货时间、采购金额等数据。
四、办公消耗品及小额设备定点采购的监督检查
(一)自治区财政厅将加强对自治区本级驻邕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消耗品及小额设备定点采购制度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定点供应商今后年度参加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定点办公耗材品及小额设备投标时的评标要素之一。
(二)在定点采购执行过程中,如定点供应商有下列违约行为的,自治区财政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中标产品市场上价格低于定点供货优惠后的价格;
2.不按要求和承诺提供相关的服务;
3.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4.不能按承诺的供货时间供货的;
5.串通订立虚假政府采购合同的;
6.抬高价格.降低产品质量和服务的;
7.不按要求报送采购情况报表等有关资料的;
8.提供虚假有关证明文件的;
9.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在执行本期办公消耗品及小额设备定点采购的过程中,采购人或定点供应商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到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0771-5331810。
(三)请区直一级预算单位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所属单位贯彻执行。
附件:第三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办公消耗品及小额设备定点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及优惠率一览表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