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环保建材产品定点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财采〔2009〕31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9〕111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天津市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建设促进自主创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财采〔2007〕18号)的有关精神,现就我市部分环保建材产品定点采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分环保建材定点采购的产品范围及实行期限
(一)水性涂料及腻子膏
(二)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
(三)人造木质板材
市财政部门已就上述产品,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资格审查方式确定了入围供应商、品牌、规格型号和最高限价,具体的定点供应商名单详见附件。本次部分环保建材产品定点采购的期限从即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
二、 相关要求
(一)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对于树立政府环保形象,推动企业环保技术进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节约能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和我市有关政府采购环境保护政策功能的重要措施,高度重视并落实好我市部分环保建材产品定点采购工作。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工程项目、装修修缮项目以及家具采购项目,所涉及到的水性涂料及腻子膏、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以及人造木质板材,各预算单位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优先采购附件中列明的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的产品。
(三)在本次定点采购的资格审查过程中,入围供应商均提供了所投产品近三个月内的在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的质检报告,经专家评审,均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质量标准。在本次定点采购实行期限内,市财政部门还将联合市质监部门定期对入围供应商进行产品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布,保证入围供应商所投产品的环保标准和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要求。
(四)各预算单位在执行部分环保建材产品定点采购过程中,如遇到定点供应商存在以下行为的,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进行反映,市财政部门核实后将取消其定点资格,同时,依照相关规定对违规供应商进行处罚:
1.产品价格高于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公示的最高限价的;
2.产品环保标准或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要求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供货或拒签合同的;
4.不按合同承诺供货或提供相关服务的。
(五)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9〕111号)的要求,环保建材产品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市财政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部分环保建材产品定点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单位采购上述建材产品时,如未在定点供应商处采购环保建材产品,市财政部门将采取措施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市财政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拒付采购资金;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市财政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