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执行2008-2009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IT类产品协议供货期限的通知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于:2010-01-06 13:52: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经公开招标,确定了2008—2009年度IT类产品实行协议供货产品的范围和最高限价,并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2009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IT类产品协议供货的通知》(国税函2008[105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下发以来各地执行情况良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根据总局工作安排,为保持协议供货工作的相对稳定,满足各级国税机关的采购需要,经研究决定,对2008—2009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IT类产品协议供货执行期限适当延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总局对IT类产品实行新的协议供货规定之前,国税系统IT类产品协议供货仍按《通知》规定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二、总局将选择适当时机,对IT类产品的市场变化、产品升级换代、协议供货商的服务等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在充分听取各级国税局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新的IT类产品协议供货产品和协议供货商,并进一步完善国税系统IT类产品协议供货制度和协议供货软件,为各级国税局提高采购工作效率、享受良好服务、采购到产品性能质量好、价格合理,性价比高的新产品提供保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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