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公示通知
作者:财政部国库司 发布于:2010-01-26 11:34:00 来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子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拟公布的“节能清单”(第七期)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发展改革委网(http://hzs.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进行公示。
“节能清单”(第七期)涉及制造商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如对“节能清单”(第七期)内容有异议,请在2010年1月12日17:00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并请同时通过电子邮件与财政部国库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联系。
“节能清单”(第七期)所列制造商需递交《承诺书》、《销售联络表》。请仔细阅读并填写打印《承诺书》、《销售联络表》,所列制造商应当在《承诺书》、《销售联络表》上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在《承诺书》签字确认。并于公示截止日前将《承诺书》、《销售联络表》以书面和电子两种方式递交至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逾期未递交《承诺书》、《销售联络表》的,视为不接受《承诺书》内容和拒绝提供《销售联络表》,自动放弃其产品列入本期“节能清单”的权利。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进行反映。财政部经核实后,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制造商做出列入不良供应商行为纪录、暂停列入“节能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
“节能清单”(第七期)所列规格型号中,凡是同一认证型号对应多个销售型号的,制造商需提出保留一个销售型号;凡是多个认证型号对应一个销售型号的,制造商需提出保留一个认证型号。逾期未提出的,不再列入本期“节能清单”。
联系方式:
财政部国库司
胡晓丽 010-68552269 huxiaoli@mof.gov.cn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王 庚 010-68505842 jnchu@ndrc.gov.cn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北京市南四环西路188号9区,100070)
岳宗文 010-83886196 jnqd@cqc.com.cn
附件:1.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七期)目录、上、下
2.《承诺书》
3.《销售联络表》
财政部国库司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篇:关于继续实施汽车下乡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继续实施汽车下乡政策的通知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