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2011年度协议供货项目全省联动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财采监[2010]3号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浙财办字〔2003〕32号)规定,我省将从2010年开始对部分协议供货(含定点采购,下同)采购项目实行全省联动采购,即由省财政厅统一委托指定省级或有关市地集中采购机构对所委托的协议供货项目组织实施采购,省、市、县三级共享采购结果,并联合实施监管。现将2010-2011年度实行全省联动采购的有关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统一委托给你们(具体委托的项目及组织实施机构等见附件),请你们按规定抓紧组织实施,并提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本次全省联动采购的协议供货项目原则上要求在3月底之前完成招标或谈判采购及协议签订工作;项目实施时间为2010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具体进度安排和时间要求另行通知。
二、各协议供货项目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限额,根据省级和各市县实际情况分别设定。省级协议采购限额在各协议定点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各市县协议采购限额由各地自行规定并执行。
三、各协议供货项目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由组织实施地区集中采购机构在认真调查并结合当前采购实际的基础上提出,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定。
协议供货项目投标供应商及其各级供货商按如下流程确定:各投标供应商在参加协议供货项目投标前,应当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其在省本级和各地的供货商,并要求各供货商与该投标供应商在参加投标前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进行供应商注册登记,同时将已注册的各供货商名单书面汇总打印后作为投标文件必备要件列示。请实施地区及所属各县(区)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各投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的网上注册登记审查、公示和审核入库工作,具体注册审核要求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另行公告。
协议供货项目采购结束后,由各级集中采购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采购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属地原则,对入围的各中标供应商在本地的供货商进行最终审查确认。
四、各协议供货项目采购需求,由项目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机构结合各级用户需求及产品市场特点提出,经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后确定。其中交换机、路由器、扫描仪、复印机、投影机、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打印机等部分协议供货项目或部分标项,因目前国内市场供给现状和实际工作需要,经核准同意上述项目在本次协议采购中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但在评标时应按其投标报价(含配件)的6-10%增加其“评标报价”,其余项目只接受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参与投标。
五、各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标或谈判文件,由项目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并报省财政厅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后公开发售。
六、各协议供货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和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由项目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管理;其供货商的履约保证金由所在地集中采购机构为主管理。
七、各协议供货项目的采购结果,由组织实施地区的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并报省财政厅、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后在“浙江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各协议供货项目的政府采购协议,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授权各项目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机构代表全省各级采购单位签订。协议未尽事宜,各地集中采购机构可与各中标供应商或其供货商另行约定。
八、各协议供货项目在组织采购过程中,如有供应商质疑或询问的,由组织实施地区集中采购机构商同级财政部门后进行答疑或解释。如发生供应商投诉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为主受理并处理。
九、协议供货供应商的日常管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采购中心为主负责,各地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应予以配合;协议供货项目在各地的供货商,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集中采购机构管理。各协议供货项目的产品及价格信息发生调整、变更的,应由中标供应商(或原厂商)进行维护,省政府采购中心会同省财政厅为主进行审查,各地共同予以监督。如同类同型号协议供货产品市场价格下调但协议供货供应商不按规定下调,或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地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或省政府采购中心报告,并配合进行查处。
本次协议供货项目的全省联动采购,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请各地抓紧做好前期有关准备工作,尤其是要对实际采购需求和产品市场进行充分调查,制定切实可行的采购方案和实施计划,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并对该项目采购结果负责。在组织采购过程中如遇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和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并反映。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2010-2011年度全省联动采购项目名称、实施机构及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