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财政局关于优先采购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财库[2006]47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和《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实施意见》(甘财采[2009]17号)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积极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现将优先采购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
二、采购人凡采购涉及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对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目录)的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要优先采购;对符合首购和订购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必须实行首购和订购。
三、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中品目的,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时, 必须作出优先采购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包括供应商资格要求、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扣除比例、加分幅度、评审因素等事项。供应商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小组)提供《环保或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并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小组)审核确属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或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
四、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以列入财政部和相关部委制定的《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且在产品认证有效期内为准,超过认证有效期的自动失效。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清单以定期调整公布的为准。
五、采购人购买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时,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
六、采购人购买轻型汽车产品时,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制度。在确定工程总包单位时,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明确落实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八、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和相关部委的网站上发布,请各采购当事人到上述网站查阅、下载。
九、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自觉执行优先采购环保产品和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对采购人未按规定采购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采购资金。
酒泉市财政局
二○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