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财政局关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和《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实施意见》(甘财采[2009]17号)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现将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时,应当执行政府强制采购有关规定,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
二、采购人凡采购涉及节能产品的,必须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对列入政府强制采购清单(以“★”标注)的部分节能效果、性能达到要求的节能产品,必须强制采购。
三、2010年1月1日起,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中的空调机、电视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五类产品作为政府采购服务大厅协议供货产品,政府采购服务大厅按照强制采购原则组织协议供货活动。
四、全市各级政府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执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采购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时,应当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公布的节能清单中所列产品为准。
五、全市政府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时, 必须作出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具体规定,包括供应商资格要求、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扣除比例、加分幅度、评审因素等事项。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自觉执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对采购人未按规定采购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采购资金。
七、节能清单及清单中产品的相关销售信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上发布,请各采购当事人到上述网站查阅、下载。
酒泉市财政局
二○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