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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流程几项措施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0-04-09 10:13: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中心各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执行程序,确保各操作环节公开、透明,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从2010年3月1日起,对原采购业务流程实行以下改进和完善措施。
  
  一、增设采购项目网上预告环节。中心在接到采购任务书后,综合处在办理完登记、备案手续后,将采购人提出的需求及时在采购中心网站上进行预告。预告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方式、采购品目、数量、技术规格和主要参数要求、预算金额以及时限要求等(对确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为潜在投标人提前了解采购项目情况提供平台。综合处负责在中心网站上开设“采购项目预告”栏目,并制定规范、统一的“采购项目预告”格式。
  
  二、招标(采购)文件中严格控制使用“*”。招标(采购)文件中的资质条件一律不再使用“*”,凡要求提供的资质文件均为重要文件,不提供者将按废标处理,并将此要求写入招标(采购)文件范本。招标(采购)文件列出的技术参数必须是能够反映拟采购设备功能、档次和质量水平的重要参数,要求投标文件中必须做出明确响应,并提供佐证材料,否者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也要将此要求写入招标(采购)文件范本。招标(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原则上也不再使用“*”,对确有门槛限制条件的,也要严格控制使用“*”。
  
  三、对客观评分实行供应商确认制。为增加评审过程的透明度,减少供应商质疑、投诉事项的发生,对评委在公开招标项目中给出的价格、商务评价和售后服务分值,要请投标供应商到评标现场进行确认,如无异议,要求其在“客观评分确认书”上签字,使这类评价做到客观、公正。为此,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要求采购人必须明确给出商务评价的内容和具体条件,以及售后服务的要求。在评审过程中,中心工作人员要协助经济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做好审核工作。
  
  四、对技术评分逐步试行公开制。为确保评委公正评标,对自己的打分负责,在对评标结果公告的同时,逐步试行将技术评分标准和每位评委给出的技术评分一并公开,通过投标供应商的监督,制约评委出现倾向性打分。为确保此项措施稳步推进,先采取部分项目试行的办法,在不断探索和完善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实施。
  
  五、妥善处理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合法有效质疑。招标文件发布以后,对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各类有效质询和质疑,采购业务一处要在供应商报名登记时间截止后的第二天(最晚不超过2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以及参与审核、论证招标(采购)文件的有关专家集体研究讨论,并形成书面答复意见,由项目负责人传真给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对共性问题的解答或变更要在中心网站上统一公布。如涉及到变更开标时间的,要严格依法执行。对重大或特殊采购项目提出的质询和质疑,最好采取集体当面答复的形式。即由采购业务一处组织,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以答疑会的形式现场解答,必要时在中心网站上统一公布。
  
  六、进一步规范采购信息、公告、招标(采购)文件审核、发布程序。工作人员要按照格式(范本)要求,规范起草采购信息、公告、招标(采购)文件,并严格按照审批流程报处长、主任审核,一经上网公告,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经处长和分管主任签字,综合处要严格执行。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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