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财政局关于2010—2011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实行协议投保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市直各单位公务车辆保险业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政府采购目录的规定,决定2010—2011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实行协议投保办法。公务车辆投保协议保险公司的资格招标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保范围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下称投保单位)的所有公务车辆的保险业务。
二、投保期限
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1年5月31日止。
三、投保险种
按照有利于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节约经费开支的原则,车辆保险分为商业险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下称交强险)两部分。
(一)商业险
商业险险种总体上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20万元)、全车盗抢险、车上座位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对汽车商业险的投保,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选择购买或不购买,也可在以上六个险种中选择其中某个险种实施汽车投保。
(二)交强险
交强险的投保按国家统一基础费率以及保险费率浮动规定强制执行。
四、中标协议保险公司(下称承保公司,排序不分先后)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报案电话:95518;
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报案电话:95512;
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报案电话:95500;
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报案电话:95510。
5、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报案电话:95590。
6、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报案电话:95556。
7、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报案电话:95506。
五、保费标准
(一)商业险全保(六个险种计算)按投保车辆的保额划分为九个档次计费,各承保公司承诺报价如下:
车辆保额分类
保费上限
车辆保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保费标准上限2330元
车辆保额10万元以上-15万元(含)
保费标准上限2530元
车辆保额15万元以上-20万元(含)
保费标准上限2820元
车辆保额20万元以上-25万元(含)
保费标准上限3490元
车辆保额25万元以上-30万元(含)
保费标准上限3820元
车辆保额30万元以上-35万元(含)
保费标准上限4330元
车辆保额35万元以上-40万元(含)
保费标准上限4760元
车辆保额40万元以上
按总保费的30%优惠
初次投保的新车
按总保费的14.5%优惠
(二)单个险种保费的计费方法:
投保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险种或增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额投保时,承保公司在正常费率计费后按30%给予优惠。
六、承保公司的选择
投保单位可在中标的协议承保公司中自行选择一家或多家承保公司实施车辆投保。在投保和理赔过程中,注意依照承保公司的服务承诺依法维权。
七、投保、审核及支付程序
投保单位需办理车辆保险业务时,首先与承保公司联系。具体步骤如下:
承保公司按投保单位的需求开出《机动车保险单》,经投保单位盖章确认,由承保公司送到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价格审核(盖章),保费由投保单位直接转账支付。保费到账后承保公司应及时开出发票送给投保单位。
各县(市、区)财政局可参照执行。
市财政局采购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3220792;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3359813
附件:湛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协议书
二○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