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行[2010]3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司(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财务司(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高检院计划财务装备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司(局):
为做好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工作,推进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统计报表的有机结合,为下一步建立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告制度总结经验,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目前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进度,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报表》(以下简称《报表》),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时报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表》为汇总表格式,编制单位为纳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范围的中央各部门和各省级财政部门。驻外机构资产情况暂不纳入本次《报表》编报范围。
二、《报表》包括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表和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表两部分,由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按照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单位性质分别汇总编制。
三、按照尽量简化、减轻负担的原则,《报表》主要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财政及主管部门版”中预制表格的内容设计制定。财政部将及时组织原系统开发公司按照《报表》格式对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财政及主管部门版”进行免费升级,以便直接从系统中生成规定的汇总报表。
四、资产统计报表应当完整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情况。对于涉密资产,可以在确保不泄密的前提下,采取按资产类别汇总录入或在系统生成的资产统计报表基础上手工调整将相应的涉密资产信息补充到纸质报表中打印的方式进行处理。
五、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数据的汇总、整理、编制工作,应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并确保数据的全面、准确、及时、完整。
中央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数据前应认真做好相关数据的检查准备工作,以确保上报数据内容符合上级主管部门数据汇总的工作要求。具体操作方式参见附件2《中央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单位版)数据上报操作流程》。
六、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分别于2010年5月31日和2010年6月30日前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报表,连同电子介质数据按照要求报送财政部。电子数据的上报支持在线和离线两种方式,具体上报方法参见附件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财政及主管部门版)数据上报操作流程》。
七、使用其他资产管理软件的部门和地区,应按照财政部公开的系统数据接口规范,在做好自身系统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和数据转换工作,确保资产统计报表数据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资产卡片数据衔接一致。
八、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除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报表外,还应提前将有关数据报送所在省汇总。具体报送时间和方式由各省自行确定。
九、《报表》金额以“万元”(人民币)为单位,并保留两位小数。《报表》纸质文件以A3纸打印报送。
请各部门、各地区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工作组织,按时完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及统计报表上报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在报表编制和报送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行政政法司、教科文司联系。
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报表
附件2:中央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单位版)数据上报操作流程
附件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财政及主管部门版)数据上报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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