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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自行车下乡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于:2010-06-22 09:29:00 来源:财政部网

 

  鲁财建[2010]51号

  各市财政、商务、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推动电动自行车下乡政策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增家电下乡补贴品种实施方案及确认新增补贴品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0〕62号)、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鲁财建〔2010〕29号),现将电动自行车下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动自行车下乡产品的确定。我省电动自行车下乡产品,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其中: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一体招标,中标企业的营销网点即为中标流通网点;对电动自行车专用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单独招标。中标电动自行车必须选配中标铅酸蓄电池(选配锂电池的除外),其价格利益由中标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与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双方协商解决。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制定电动自行车下乡招标文件。

  二、关于电动自行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的确定。我省电动自行车下乡产品最高销售限价为3800元。中标下乡电动自行车产品整车销售价格由省商务厅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电动自行车下乡补贴兑付。

  (一)补贴标准。购买下乡电动自行车单价在2000元以下的,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单价在2000元(含)至3800元的,给予260元定额补贴。

  (二)补贴兑付方式。电动自行车下乡补贴实行“销售网点代办申领并垫付”兑付方式。兑付方式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见《关于改进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方式的紧急通知》(鲁财建〔2010〕13号)。

  (三)补贴资金来源。电动自行车下乡补贴资金从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不含青岛)共同负担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中列支。

  四、省财政厅会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家电与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及相关文件规定,共同组织实施电动自行车下乡工作。

  五、本通知未尽事项按照《山东省家电下乡操作细则》(鲁财建〔2009〕42号)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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