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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关于2010年公务用车采购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0-08-04 10:46:00 来源:税务政府采购网

国税函〔2010〕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42号)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2010年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用车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公开招标,实行协议供货管理。现将统一招标后的国税系统公务用车协议供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执行期限

  2010年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适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省及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采购人),包括轿车、面包车、越野车三类车型,供货有效期至2011年3月31日。

  2010年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适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省及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采购人),包括轿车、面包车、越野车三类车型,供货有效期至2011年3月31日。

  二、中标入围产品及价格

  (一)2010年公务用车协议供货统一招标共有23家中标供应商,89款车型入围。

  第一类轿车:品目1(5万~10万元)(含10万元)有7家中标供应商,15款车型入围;

  品目2(10万~15万元)(含15万元)有6家中标供应商,15款车型入围;

  品目3(15万~20万元)(含20万元)有6家中标供应商,9款车型入围;

  品目4(20万~25万元)(含25万元)有7家中标供应商,8款车型入围。

  第二类面包车:品目1(5万~10万元)(含10万元)有4家中标供应商,5款车型入围;

  品目2(10万~18万元)(含18万元)有5家中标供应商,10款车型入围;

  品目3(18万~25万元)(含25万元)有5家中标供应商,7款车型入围;

  品目4(25万元以上)有4家中标供应商,6款车型入围。

  第三类越野车:品目1(10万~20万元)(含20万元)有4家中标供应商,6款车型入围;

  品目2(20万~30万元)(含30万元)有3家中标供应商,4款车型入围;

  品目3(30万~40万元)(含40万元)有2家中标供应商,4款车型入围。

  (二)2010年公务用车协议供货的中标价格均为最高限价,价格中包含了中标产品交货前的运输、保险、交货验收以及产品质保期内的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等费用。

  (三)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各中标供应商承诺中标产品的成交价格低于市场交易平均价格,各采购人如发现成交价格高于市场交易平均价格或产品配置不满足中标配置的,可责成中标供应商按低价格及中标配置的产品供货,否则,采购人有权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税务总局。

  (四)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各中标供应商承诺如中标产品的出厂价(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向下调整时,在不降低原中标配置的前提下,根据变化幅度及时向下调整原中标价格。

  (五)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各中标供应商承诺如果中标产品的配置发生调整,则调整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原中标价格;如果中标产品进行升级换代,则升级换代后产品在出厂价(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基础上的增长幅度应与原中标产品出厂价的增长幅度保持一致。

  (六)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如果中标产品停产,且没有适合的升级换代产品时,各中标供应商承诺及时向税务总局提交书面报告,税务总局审核确认后将及时通知采购人。

  三、采购程序和竞价方法

  (一)采购人采购中标产品,必须在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上实行网上协议供货采购,登陆国家税务总局FTP内网或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http://www.ctaxnews.com.cn/swcg),查询与采购需求相对应的中标产品、中标价格等相关内容。

  (二)实行网上协议供货采购程序如下:

  1.采购人根据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

  2.登陆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网上协议供货管理系统”,查询与采购需求相对应的中标产品的规格配置、中标价格以及中标供应商信息;

  3.通过网络发布采购需求、竞价方法,并通知邀请确定的中标供应商参加竞价或竞争性谈判;

  4.成交价格确定后,采购人应在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网上协议供货管理系统”下载《2010年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用车政府采购项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供货合同》),并按合同要求与中标供应商(中标产品生产厂商或其唯一代理商)签署《供货合同》。

  (三)竞价方法

  1.最大优惠幅度成交法。即以竞标车型的中标价格为基础,接受邀请的中标供应商分别报出竞标车型的实际成交价格,优惠幅度最大的即为成交车型;

  优惠幅度(%)=(竞标车型中标价格-实际成交价格)/中标价格×100%

  2.最大优惠价格成交法。即以竞标车型的中标价格为基础,接受邀请的中标供应商分别报出竞标车型的实际成交价格,优惠金额最大的即为成交车型。

  3.最小增长幅度成交法。即以竞价车型的出厂价格为基础,接受邀请的中标供应商分别报出竞价车型的实际成交价格,增长幅度(一定要低于中标时的增长幅度)最小的即为成交车型。

  增长幅度(%)=(实际成交价格-出厂价)/出厂价×100%

  四、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73号)规定,采购人在办理协议供货单次或批量采购时,应按照下列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一)轿车

  1.采购预算在60万元以下(含60万元)的,采购人可以在中标货物范围内,与成交供应商谈判确定价格,直接办理采购。

  2.采购预算在60万元和120万元之间(含120万元)的,采购人应当在本品目或相邻品目范围内,确定不少于2家不同品牌的供应商,进行竞价采购。

  3.采购预算在120万元和500万元之间(含500万元)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报本省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集中采购(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也可在本品目或相邻品目范围内,确定不少于3家不同品牌的供应商,进行竞价采购)。

  4.采购预算超过500万元的,由省国家税务局上报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集中采购。

  (二)面包车和越野车

  1.采购预算在120万元以下(含120万元)的,采购人可以在中标货物范围内,与成交供应商谈判确定价格,直接办理采购。

  2.采购预算在120万元和500万元之间(含500万元)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报本省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集中采购(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也可在本品目或相邻品目范围内,确定不少于2家不同品牌的供应商,进行竞价采购)。

  3.采购预算超过500万元的,由省国家税务局上报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集中采购。

  五、供货合同

  (一)税务总局与各中标供应商(中标产品生产厂商或其唯一代理商)签订的《2010年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协议书》,规定了税务总局、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供货服务商的权利和义务。

  (二)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和成交价格后,应必须与中标供应商签署《供货合同》。

  (三)《供货合同》明确约定了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各采购人要认真监督中标供应商、供货服务商履行《供货合同》约定的各项应尽义务;如果出现合同纠纷或中标供应商、供货服务商违约时,应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处理并追究中标供应商、供货服务商的违约责任。

  (四)《供货合同》一式二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各执一份。

  六、产品验收

  采购人应按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对合同产品进行验收。验收时,应由采购部门、技术或使用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合同产品验收单》两份,由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分别作为付款或申请付款的凭证。

  七、权益保护及违约处理

  (一)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遇有中标供应商或供货服务商出现以下违约行为时,采购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1.合同签订后不能按期供货的;

  2.提供的产品不满足中标产品配置要求的;

  3.中标产品的成交价格高于市场交易平均价格的;

  4.中标产品的出厂价、车型配置变化时,乙方没有进行相应价格调整的;

  5.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的;

  6.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的。

  (二)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办理车辆到货验收、付款等事宜,自觉维护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形象。

  (三)税务总局将加大对中标供应商履约的监管处罚力度,建立供应商诚信考核体系。各采购人要掌握领会《2010年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协议书》、《供货合同》条款。对采购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反映。

  八、有关说明和要求

  (一)本通知所指“中标供应商”是指本次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产品生产厂商或其授权的唯一代理商,也是中标产品的总供货商和协调人。中标供应商设有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国税系统汽车协议供货的全部事宜,包括中标价格的调整、产品更新、车辆的调配、供货合同的签署、合同款项的收取、发票的开具、数据汇总统计、投诉事宜的处理以及有关问题的协调等工作。

  采购人应当直接向中标供应商的专门机构提出采购需求,中标供应商所属各地供货服务商只负责在中标供应商专门机构的协调下供货、验收及车辆的保养维修等工作。

  (二)为严格政府采购制度,对采购人提出如下要求:

  1.采购人应按照《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要求,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车型,并按照国家关于节能减排的有关要求优先采购小排量车。

  2.采购人凡采购轿车、面包车、越野车三类车型的,必须在本次中标产品范围内进行采购,除因特殊情况并经税务总局授权外,均不得采购本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非中标产品;如果发现有违规采购的,税务总局将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采购人采购上述三类车型以外的公务用车,应按照国税函〔2009〕142号文件要求执行。

  4.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标产品价格高于其他代理商提供的同型号、同配置、同等服务产品价格的,采购人可以从其他代理商处进行采购,但必须记录备案,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和采购结果向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反映、备案。

  (三)本项目必须实行网上采购,各级采购人登陆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http://www.ctaxccgp.com.cn)或税务总局FTP内网(local/集中采购中心/采购二处)查询以下信息:

  1.《2010年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用车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产品一览表;

  2.中标产品技术参数配置表;

  3.《2010年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用车政府采购项目协议书》;

  4.《供货合同》;

  5.《2010年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用车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联系人一览表。

  联系人:张晓迪

  联系电话:010-63417671

  传真:63417670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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