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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2010年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于:2010-11-05 17:12:00 来源: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

  鲁财采〔2010〕2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2010年政府采购社会代理

  机构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代理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高代理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决定自2010年11月中旬至2011年1月中旬,对全省代理机构进行考核。现将考核方案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山东省2010年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考核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代理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高代理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决定对全省代理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工作方案如下:

  一、考核组织

  本次考核工作由省、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考核方案、抽查代理机构、确定考核等次等;省财政厅委托各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内代理机构队伍状况、基础工作、执业情况、违规现象等方面的核对与检查。

  二、考核对象

  截至2010年8月底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代理机构。

  三、考核期限

  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

  四、考核方式

  本次考核实行书面申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书面申报由考核对象按照考核方案要求填报有关信息,并附报相关材料;现场考核由各市财政部门考核工作组(2人以上)对有关考核内容进行现场检查核实。

  五、考核步骤

  考核分四个阶段进行,考核工作安排在2010年11月中旬至2011年1月中旬。

  (一)自查填报阶段(11月15日—24日)

  各代理机构要按照考核方案的要求,对照考核内容和打分标准进行逐项检查,并如实填写《2010年山东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考核自查表》(附件1)和《2010年山东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执业情况表》(附件2),于11月24日前,将自查报告、《2010年山东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考核自查表》和《2010年山东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执业情况表》一式两份报送市财政部门。

  (二)核实检查阶段(11月25日—12月25日)

  考核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各代理机构报送的书面材料,对代理机构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核对。省财政厅根据工作安排参与部分代理机构的检查。考核工作组按照考核内容逐项进行打分,并填写《2010年山东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现场考核评价表》(附件3)。

  (三)汇总上报阶段(12月26日—31日)

  基础信息审核和现场考核工作结束后,市财政部门要在12月31日前将《2010年山东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考核汇总表》(附件4)、《2010年山东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现场考核评价表》、代理机构考核工作报告、各代理机构自查报告、《2010年山东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考核自查表》和《2010年山东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执业情况表》报送省财政厅。

  (四)复核确认阶段(2011年1月1日—15日)

  省财政厅对各市上报的考核情况进行复核,确认代理机构考核结果。

  六、考核标准

  考核实行量化打分的方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90(含90)分以上为优秀;89分-70(含70)分为合格;69分-60(含60)分为基本合格;59(含59)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内容及打分标准如下:

  (一)营业场所情况(10分)

  1、代理机构拥有固定营业场所,有产权的得5分;有租赁合同的得4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2、有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监控录音录像会议室的得5分;只有录音、录像设备的得2分;没有以上设施、设备的不得分。

  (二)内部管理情况(10分)

  1、制定了工作纪律、操作规程、质疑处理、岗位职责、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奖惩、财务管理、业务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得5分;制度不健全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2、政府采购文件资料及时立卷归档、保存安全完整、销毁审批手续完备、保管期限符合规定并无伪造、变造、隐匿等情况的得5分;档案管理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三)审核批准情况(15分)

  1、政府采购方式按照规定执行的得10分;未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以及其它违规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不得分。

  2、进口产品按照规定审批后组织采购的得5分;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组织采购进口产品的不得分。

  (四)信息公告情况(10分)

  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及更正公告在指定媒体及时、准确、合规发布的得10分;招标(采购)公告信息与中标(成交)公告信息在采购内容或数量上明显不一致的不得分。

  有下列情形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1、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2、不首先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3、政府采购公告信息内容违反规定的;

  4、在两个以上指定媒体上发布同一信息公告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5、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五)专家使用情况(15分)

  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抽取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得15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分:

  1、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采用选择性方式使用评审专家的;

  2、评审委员会中评审专家达不到规定人数及比例的;

  3、违反抽取规则抽取评审专家的。

  (六)采购效率情况(10分)

  1、财政部门批复采购计划后,及时会同采购人组织采购活动的得5分;一个月内仍未组织采购活动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2、中标(成交)公告后,及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得5分;一个月内无特殊情况仍未签订采购合同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七)质疑投诉情况(20分)

  1、没有发生政府采购供应商书面质疑的得20分;

  2、发生书面质疑但未形成投诉的得18分;

  3、发生投诉财政部门不予支持质疑答复的不得分;

  4、发生投诉财政部门支持质疑答复的得15分。

  (八)廉洁自律情况(10分)

  无违反规定的得10分。一经发现并查实代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分:

  1、提供或接受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宴请、旅游的;

  2、收送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的;

  3、在投标供应商处报销费用的;

  4、超出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的;

  5、将收取代理服务费全部或部分返还给采购人的;

  6、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七、考核处理

  (一)经本次考核合格的代理机构由省财政厅予以公告。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采购人不得委托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二)对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代理机构,省财政厅责令其就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代理机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结果上报省财政厅,并向省财政厅提交重新考核申请,省财政厅将会同所在市财政部门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允许采购人委托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三)考核中发现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合格,责令整改。

  1、无固定营业场所的;

  2、乙级代理机构高级职称人员比例达不到职工总数10%的;

  3、甲级代理机构高级职称人员比例达不到职工总数20%的;

  4、现有人员中取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从业考试合格证人员比例达不到70%,或虽达到70%但少于5人的;

  5、投标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投诉3次以上,或投诉供应商投诉事项财政部门予以支持2次以上的。

  整改后,代理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上报省财政厅,并向省财政厅提交验收申请。省财政厅会同所在市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允许采购人委托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四)考核中发现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合格,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属于乙级代理机构的,省财政厅将取消代理机构资格;属于甲级代理机构的,由省财政厅向财政部建议取消代理机构资格。

  1、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2、向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没有参加本次考核的代理机构一律视为不合格。代理机构错过本次考核的,要单独向省财政厅提交考核申请,省财政厅将会同所在市财政部门实地检查核实,考核合格后允许采购人委托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附件:1、2010年山东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考核自查表;

  2、2010年山东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执业情况表;

  3、2010年山东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现场考核评价表;

  4、2010年山东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考核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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