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一)货物类
1、空调机
2、计算机
3、打印机
4、复印机
5、印刷设备
6、服务器
7、网络设备
8、程控交换机(国务院系统)
9、摩托车
10、电话机(国务院系统)
11、投影仪(国务院系统)
12、炊事设备(国务院系统)
13、建筑装饰材料(国务院系统)
14、电梯
15、起重机
16、锅炉
17、办公家具
18、公务用车(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
(二)工程类
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
(三)服务类
1、公务车辆维修(在京单位)
2、公务车辆保险(在京单位)
3、规定的印刷项目(在京单位)
4、计算机通用软件
5、规定的会议服务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招投标代理机构采购。
1.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网络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设备、消防设备、警察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设备、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港务监督巡逻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救护车、缉私船。
2.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以及修缮和装饰工程。
3.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8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807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