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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说明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 发布于:2003-04-15 09:53: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一、货物类

1.电器设备
(1)电视机    
(2)电冰箱   
(3)空调机    
(4)摄影摄像器材

2.办公自动化设备
(1)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2)打印机   
(3)传真机     
(4)复印机
(5)速印机     
(6)碎纸机    
(7)投影仪     
(8)扫描仪

3.批量办公家具

4.批量办公用纸

5.电梯

6.锅炉

7.交通工具    公务用机动车辆

8.专用设备
(1)印刷设备   
(2)照排设备   
(3)网络设备   
(4)医疗设备、器械
(5)计划生育设备   
(6)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7)地震设备   
(8)消防设备
(9)警务专用设备和用品   
(10)教学、科研设备   
(11)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12)文艺设备  
(13)农牧业机械设备   
(14)体育设备  
(15)气象专用仪器设备
(16)工程机械设备   
(17)实验室设备   
(18)灯光、音响设备

9.物质

1.燃料(取暖用煤)

2.物质
(1)救灾物质      
(2)防汛物质  
(3)抗旱物质      
(4)农用物质  
(5)储备物质

3.专用材料      制服(执法统一制装)

二、工程类(计委已经批准立项项目)

  1.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工程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新开工的公共工程或公用房建设;续建项目中相对独立,便于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公共工程项目。

  2.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市政建设工程、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工程。

  3.财政预算内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环保绿化工程、房屋建筑物的维修、改造、装饰工程。

  4.专业性强、国家或上级部门系统内有特殊要求的专用工程采购项目。

三、服务类

1.印刷(机关办公大宗印刷) 
2.车辆保险     
3.车辆加油  
4.车辆维修     
5.会议

6.标准应用操作软件的开发设计和维护
(1)部门、系统内专业信息系统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和维护
(2)专用设备的维修服务
(3)部门、系统内确定的有特殊要求的其他专用服务项目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结合近年来自治区本级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际情况,参照中央单位和有关省区的采购限额标准,制定了自治区本级2003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具体标准是:(1)单项(个、件、套)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2)使用财政性资金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工程类采购项目。

  限额标准的计算按以下方法掌握:(1)全部由财政预算内安排的采购项目,以预算资金为标准;(2)配套资金采购项目和多渠道筹资采购项目(其中有部分财政性资金),以采购项目总投资为标准;(3)重复采购项目以年度内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标准;(4)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含货物、工程或服务两个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法》要求,结合近年来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实施情况,参照中央单位和有关省区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自治区本级2003年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50万元,即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工程类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确定的有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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