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1.摄影及摄像器材、空气调节器、电视机;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的其他电器设备
2.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速印机、扫描仪、投影仪
3.各类家具(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4.办公消耗用品(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5.救灾物资、防汛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6.行政执法部门制服和劳保用品(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7.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调解器、其他网络设备)、医疗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及用品、保安设备、图书及档案管理、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及影像设备、灯光及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电梯、锅炉等(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8.轿车、载客汽车(包括旅行面包车、公共汽车、微型客车)、越野车、卡车及其他通用交通工具
9.工程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及其他专用汽车
10.财政部门认定须实行集中采购的其他货物
二、工程类
1.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分项工程30万元以上)
2.市政道路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水暖管网维修更新(分项工程10万元以上)
3.绿化、美化、市政垃圾处理、天然林保护、污水处理(分项工程10万元以上)
4.大坝、水库、闸门、泄洪工程、农田水利(分项工程30万元以上)
5.公路工程30万元以上
6.修缮、装饰工程(10万元以上)
7.系统集成、网络工程(10万元以上)
三、服务类
1. 批量印刷、出版(10万元以上)
2. 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10万元以上)
3. 保险(10万元以上)
4. 10万元以上的其他服务
说明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二、对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但须将采购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对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省级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地县级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汽车采购视具体情况确定),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四、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可据本地实际,参照《贵州省2003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制定本地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