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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采购目录及说明

作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于:2003-09-02 08:48:00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一、货物类

(一)一般设备

1.电器设备

1)电视机        2)摄影、摄像器材

3)空气调节设备 包括除湿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

1)计算机        2)打印机

3)传真机        4)复印机

5)速印机        6)投影仪

3.家具

1)办公家具 单次批量累计5万元以上

2)宿舍家具 单次批量累计5万元以上

(二)物资

1.救灾物资       2.农用物资

3.储备物资       4.燃料(锅炉用煤)

(三)专用材料

1.制服及中小学校服

2.劳保用品 单次批量累计3万元以上

(四)专用设备

1.通信设备

1)电话通信设备

2)其他通信设备

2.网络设备

1服务器        2)路由器

3)交换机        4)调制解调器

3.发电设备       4.医疗设备、器械

5.计划生育设备 单价1万元以上

6.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7.农用机械设备

8.工程机械       9.园艺机械

10.消防设备     11.道路清扫设备

12.教学设备 单价1万元以上

13.实验室设备 单价1万元以上

14.广播电视、摄影设备

15.灯光、音响设备 单价1万元以上

16.体育设备 单价1万元以上

17.电梯              18.锅炉

(五)交通工具

1.普通轿车        2.越野车

3.旅行面包车   

4.专用汽车

1)工程汽车     2)工具汽车

3)消防车       4)警车

5)救护车       6)摩托车

7)洒水车         8)道路清扫车

9)垃圾车         10)其他专用汽车

(六)其他货物

二、工程类

(一)建筑物类

1.公用房建筑      2.住房建设

3.公益设备建设

4.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

(二)市政建设工程

1.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2.自来水输水工程

3.集中供暖、供热、供气工程

(三)环保、绿化工程

1.污水处理          2.市政垃圾处理

3.园林绿化工程

(四)修缮、装饰工程

(五)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六)其他工程

附:采购上述工程类项目,单项造价总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

三、服务类

(一)印刷、出版

(二)工程监理、工程设计

(三)保险

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

1.车辆保险      2.车辆加油

3.车辆维修

(四)会议

 大型会议 (二类会议)

(五)其他服务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和中央专款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对列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0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对确需应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项目,应当由采购人在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进行选择并向财政监管部门(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委托申请,经批准后由集中采购机构协助取得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招投标工作。对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自行采购的,采购人需提前就项目和预算及用途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监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人采购完毕后,应将招标文件、评估报告、采购合同或确定供应商的依据、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报自治区财政监管部门备案。

三、本《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公布。

四、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要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举报和投诉。

五、各地、州、市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委托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采用自行采购方式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进行采购;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确需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须经自治区财政监管部门批准。

(一)货物类: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单项金额低于1万元但1次批量购买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对采购总额超过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按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二)工程类: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按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三)服务类:单项金额在0.5万元或单项金额低于0.5万元但1次批量购买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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