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安徽省合肥市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说明
作者:合肥市政府 发布于:2003-10-08 14:08:00 来源:合肥市政府
一、货物类
(一)建筑物
1.办公用房 50万元以上 随时
2.宿舍用房和其他建筑 50万元以上 随时
(二)一般通用设备 1.电器设备 每月一次
(1)电视机 每月一次
(2)电冰箱(柜)每月一次
(3)摄影、摄像器材 5000元以上 每月一次
(4)空调 协议供货
2.办公自动化设备 每月一次
(1)计算机 协议供货
(2)复印机 协议供货
(3)传真机 每月一次
(4)打印机 协议供货
(5)扫描仪 每月一次
(6)投影仪 每月一次
(7)数码一体机 每月一次
(8)速印机 每月一次 3.家具 5万元以上 随时
(三)专用设备
1.网络设备 单价1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 随时
2.医疗设备 单价1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 随时
3.计划生育设备 单价1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 随时
4.教学、科研设备 单价1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 随时
5.课桌椅 单价1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 随时
6.灯光音响设备 单价1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 随时
7.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单价1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 随时
8.广播电视设备 单价1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 随时
9.体育设备 单价1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 随时
10.影视编辑设备 单价1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 随时
11.工程机械 单价1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 随时
12.文艺设备 单价1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 随时
13.档案设备 单价1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 随时
14.炊事设备 单价1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 随时
15.电梯 随时
16.锅炉 随时
17.其他专项设备 单价1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 随时
(四)交通工具
1.轿车 每月一次
2.吉普车 每月一次
3.卡车 每月一次
4.载客汽车 每月一次
5.专用汽车 每月一次
(1)工程车
(2)工具车
(3)消防车
(4)警车
(5)救护车
(6)环保
(7)通讯车
(8)广播及其他专用车
二、工程类
(一)公益性建设工程 随时
(二)电气工程 20万元以上 随时
(三)修缮、装饰工程 20万元以上 随时
(四)工程中的设备、材料 50万元以上 随时
(五)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10万元以上 随时
三、服务类
(一)各类信息管理系统开发、设计 10万元以上 随时
(二)公务用车辆的保险 定点
(三)公务用车辆的维修 定点
(四)公务用车加油 定点
(五)办公纸张(复印纸、打印纸、书写纸) 定点
说明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以及《合肥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二、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纳入本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有关公益性建设项目由市公益性建设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由采购人按规定实施分散采购。
三、根据财政部文件要求,2004年适当扩大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结合单位的实际需要和集中采购工作的执行情况,在货物类增加了“建筑物”项,用于采购人采购成品用房;一般设备增加了电视机、电冰箱(柜)、打印机和速印机;专用设备按性质增加了6种项目;工程类增加了有关公益性建设工程。其他项目基本维持上一年度的目录。
四、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计划申报、执行方式。一般通用货物及机动车辆原则上按市财政局下发的分月采购清单的办法,每月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一次;纳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项目直接由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对其他的专用设备、工程、服务类等项目原则上采取随时申报随时采购的方式,但采购人在申报时必须给集中采购机构预留必要的时间。
五、市级政府采购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市财政局受理政府采购的举报和投诉。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预算停止向其支付资金,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采购人自行承担。
六、本目录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
七、县区可以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本地的集中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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