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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说明

作者: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3-12-29 10:46:00 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一、货物类
(一)通用采购项目
1.电视机*
2.摄影、摄像器材 包括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
3.空调 包括中央空调、除湿设备
4.计算机 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屏
5.打印机         
6.传真机
7.复印机          
8.速印机
9.投影仪           
10.扫描仪
11.制服*          
12.办公家具*
13.纸张 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
14.服务器         
15.路由器
16.交换机         
17.电梯
18.锅炉
19.汽车 各类轿车、越野车、客车、卡车、专用汽车

(二)专用采购项目
1.通信设备* 包括电话通信设备、其他通信设备
2.印刷设备*    
3.照排设备*
4.医疗设备、器械*
5.计划生育设备*
6.消防设备*
7.档案保密设备*
8.教学设备*
9.实验室设备* 包括检测仪器和设备
10.广播电视、摄像设备*
11.灯光及音响设备*
12.体育设备*

二、工程
修缮、装饰工程 50万元以上

三、服务类
(一)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 20万元以上
(二)车辆保险 定点保险
(三)车辆加油 定点加油
(四)车辆维修 定点维修
(五)会议 20万元以上的会议
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表示省级单位单项预算5万元或批量10万元的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凡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工程类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实行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说  明
  (一)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四川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即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并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细化采购项目,单独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预算的实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其中:通用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同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经省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也可由采购人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公告媒体。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招投标信息,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媒体上予以公告,文字媒体和网络媒体的公告内容必须一致。

  (四)政府采购中工程的招标投标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采购人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加强对工程政府采购的管理与监督。

  (五)本目录发布后,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与补充的,由四川省财政厅另行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情况,可适当调整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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