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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2004年集中采购目录及说明

作者: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4-02-10 13:11:00 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一、货物类
(一)电器设备
1.电视机 10万元以上
2.电冰箱 10万元以上
3.洗衣机 10万元以上
4.吸尘器 1万元以上
5.摄影、摄像器材 1万元以上
6.空气调节设备
7.中央空调设备
8.除湿设备 1万元以上

(二)办公自动化设备
1.计算机 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移动PC、平板电脑、掌上电脑、网络计算机、终端
2.打印机 
3.电话机 1万元以上
4.传真机 1万元以上
5.复印机
6.速印机
7.碎纸机 1万元以上
8.投影仪 1万元以上
9.扫描仪 1万元以上
10.UPS(不间断电源) 1万元以上

(三)家具
1.办公家具 30万元以上
2.宿舍家具 30万元以上

(四)办公消耗用品
1.复印纸
2.信封
3.档案夹 1万元以上
4.软盘
5.可写光盘
6.硒鼓
7.墨盒、墨粉
8.色带

(五)物资
1.防汛物资 10万元以上或部门集中采购
2.抗旱物资 10万元以上或部门集中采购
3.储备物资 10万元以上或部门集中采购
4.燃料 10万元以上 或部门集中采购

(六)专用材料
1.图书资料
2.工具和仪器(指分析、监控检测、测绘等专业仪器) 20万元以上或部门集中采购
3.制服及劳保用品 10万元以上

(七)专用设备
1.网络设备
(1)服务器(小型机、大中型机)
(2)路由器 1万元以上
(3)交换机 1万元以上
(4)调制解调器 1万元以上
2.发电设备(含发电、配电设备) 20万元以上
3.道路清扫设备 10万元以上
4.档案、保密设备 20万元以上
5.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20万元以上或部门集中采购
6.灯光、音响设备 20万元以上或部门集中采购
7.文艺设备 20万元以上或部门集中采购
8.体育设备 20万元以上或部门集中采购
9.电梯和起重机 20万元以上
10.炊事设备 20万元以上

(八)车辆
1.轿车
(1)普通轿车
(2)高级轿车
2.越野汽车(吉普车)
3.卡车
4.载客汽车
(1)旅行面包车
(2)大中型客车
(3)微型客车
(4)其他载客汽车
5.专用汽车
(1)工程汽车
(2)工具汽车
(3)消防车 或部门集中采购
(4)警车
(5)救护车
(6)通讯和广播用车 或部门集中采购
(7)皮卡
(8)洒水车 或部门集中采购
(9)道路清扫车 或部门集中采购
(10)垃圾车 或部门集中采购
(11)其他专用汽车
6.摩托车
7.船只 20万元以上
8.飞机(航空器) 或部门集中采购
(九)中小学课本 或部门集中采购

二、工程类
(一)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包括综合布线(含有线与无线)、服务器、终端设备、网络设备、网络管理软硬件、网络安全软硬件的安装及调试;IP地址规划、域名规划等 20万元以上
(二)监控系统 包括监控设备设施  20万元以上

三、服务类
(一)印刷、出版 20万元以上
(二)专业咨询、工程监理 15万元以上
(三)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 20万元以上
(四)计算机通用软件 10万元以上
(五)维修、维护
1.一般设备维修、维护 20万元以上
2.专用设备维修、维护 20万元以上
3.信息网络系统的维修、维护 20万元以上
(六)保险 10万元以上
(七)租赁
网络和设备租赁 10万元以上
(八)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
1.车辆保险
2.车辆加油
3.车辆维修
(九)物业管理 年30万元以上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单项(个、件、套)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30万元的货物。
(二)工程类:
1.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装修、拆除、修缮。
2.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其他各类工程。
(三)服务类: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以上的其他劳务及服务。

说  明
  (一)政府采购范围。根据《政府采购法》(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在起点金额以上范围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或经批准由采购人自行采购。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施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按政府采购的规定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事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都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三)集中采购目录中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可由主管部门统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事宜。同时,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下调“单项或批量采购起点金额”,并报广州市财政局备案。

  (四)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下调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并报广州市财政局备案。

  (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货物、工程、信息网络、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局批准。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规定执行。

  (六)分散采购范围内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七)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八)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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