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市州级集中采购目录要规范
作者:汪潮朝 发布于:2004-04-22 15:41:00 来源:不详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因此集中采购目录是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的重要前提条件。对于集中采购目录的确定与公布,《政府采购法》也做了清楚的表述:“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第七条)。
然而,现实的政府采购工作中,集中采购目录“遍地开花”,不仅一般的地、市、州级都公布了本级的政府采购目录,就连县级都在纷纷公布本级的政府采购目录。这样一来,就人为地为政府采购工作造成了障碍。一是与法律的要求不符。据笔者了解,地、市、州乃至县级确定并公布政府采购目录并非都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省级以下的政府采购目录一般只是套用上级的行文,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意义;二是造成了政府采购工作的“不一致性”,相同的政府采购工作,在不同的市或不同的县,其管理范围及限额标准差别相当大,如在同一个市属范围的两个县,一县达到1000元以上的标准就要纳入集中采购,另一县却是达到5000元以上的才纳入集中采购;三是政策执行没有连续性,政府采购目录一年一定,今年没纳入集中采购管理的项目,说不定明年要管,今年要管的项目或标准,明年又说不定可以不纳入集中采购了;四是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一年一定,年年发文,甲地乙地,上级本级,其实翻来覆去就那么回事,浪费的不仅是经济资源,更是行政效能。
当然,省级以下的人民政府确定政府采购目录,其本意主要是为了在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上根据本级实际与上级有不同情况下的不同要求,但这一简单的问题不应该构成对法律规范的折扣。《政府采购法》规定省级政府确定并公布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并非指省级人民政府只确定省一级的政府采购目录与标准,而是包括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的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因此省级政府在确定和公布政府采购目录与标准时,应当同时对省级、市级和县级的政府采购目录与标准做出规范。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应授权其他机构另行确定和公布政府采购目录。由此,省级以下的各级人民政府没有必要围绕政府采购目录累赘行政、累赘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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