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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 发布于:2004-11-02 13:41: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交通工具:各种公务用机动车辆、船舶;
2.电器设备:电视机、空调;
3.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数码设备、摄影、摄录器材、多媒体设备、印刷设备、PC服务器、网络设备及系统集成、视频会议设备、会议表决设备等;
4.办公家具;
5.电梯设备;
6.锅炉设备;
7.中央空调机组(含末端设备);
8.发、配电设备;
9.计划生育仪器设备;
10.通用医疗仪器设备: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医用磁共振设备、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医用化验设备;
11.通用教学设备:仪器仪表、多媒体电教室、语言学习系统、校园网设备、学校专用家具;
12.广播电视、灯光音响仪器设备;
13.消防通用设备;
14.无线电监测设备及器械;
15.环保监测设备及器械;
16.质量检测仪器设备;
17.通讯设备;
18.农业、畜牧、水产使用的仪器设备;
19.其他通用设备。

(二)工程类
1.统一建设的公用房和住房;
2.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
3.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4.水利、防洪、交通建设工程;
5.市政建设工程。

(三)服务类
1.车辆保险;
2.车辆维修;
3.车辆加油;
4.通用软件。

(四)政府指定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燃料、疫苗;
2.具有特殊用途的教学设备:实验室装置、图书、教材、教学模型、文体器材用品等;
3.具有特殊用途的医疗器械:医用激光仪器设备、医用高频仪器设备、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口腔科设备、消毒和灭菌设备等;
4.消防部门装备的专用设备;
5.公、检、法、司等部门专用设备和用品:警察装备、检查诉讼专用、法庭内部专用、监狱专用等涉密设备;
6.体育专用设备及器材;
7.交通管理专用设备:交通指示灯(牌)、交通电子监控设备;
8.文艺专用设备及器械:乐器,道具;
9.海洋、气象研究专用设备;
10.防震、防雷、地质勘察专用设备;
11.公务服装。

(二)工程类
1.本单位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
2.本单位公用房和宿舍修缮、装饰工程;

(三)服务类
1.会议接待;
2.印刷;
3.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
4.新建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等服务;

(四)本部门或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自治区级:单项金额在5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5千元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市级:单项金额在3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3千元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货物。

县(市、城区)级:单项金额在2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2千元但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货物。

(二)工程类(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

自治区级: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市级: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县(市、城区)级: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自治区级: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服务。

市级: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服务。

县(市、城区)级: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服务。

以上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具体数额标准为:10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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