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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作者:武汉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4-11-17 10:29:00 来源:武汉市财政局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纸张;

     2、单价在1万元以上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摄影器材、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办公家具、制服及劳保用品、监控设备、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网络设备、发电设备、医疗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消防设备、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体育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

     3、轿车、吉普车、旅行面包车、大客车、微型客车、卡车、专用汽车。

     (二)工程类

     项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公用房屋及设施修缮、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

     1、车辆维修、车辆加油、车辆保险、需要安排食宿的会议服务;
 
     2、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印刷、软件开发、物业管理、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二、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下列项目,采购人可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也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以分散采购的形式,自行组织采购。

     1、10万元以上的其他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

     2、2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类采购项目。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以下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1、超过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
 
     2、同一品牌超过100台以上的计算机、同一品牌超过10辆以上的公务用车采购项目;

     3、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采购项目。

     四、有关说明及要求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其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为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属于分散采购。

     (二)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及专项资金预算的同时,必须依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月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凡属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于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三)项目金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无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采用其他方式采购。采购人不得以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采购人在一年内重复采购同一品种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资金总额超过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金额标准或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行为。

     (四)对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公务用车、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办公用纸、车辆维修、车辆保险、车辆加油、会议服务等品目,实行协议供货(服务)采购。

     (五)凡是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规定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的统计范围。

     (六)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并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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