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作者:黄冈市政府 发布于:2005-03-30 14:16:00 来源: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
一、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一) 货物类 1、 一般设备 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含除湿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碎纸机、办公家具、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 2、交通工具轿车、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大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船只。 3、 专用设备系统集成、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教学设备,监控设备(不含交通管理监控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消防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器械,保安设备,灯光音响设备。 4、专用材料应用软件、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工具和仪器、制服及劳保用品、燃料、农用物资、储备物资。 5、 办公消耗用品(定点采购)复印纸、打印纸、传真纸;信封、档案夹、档案盒;软盘、可写光盘、硒鼓、墨合、墨粉、色带及其他耗材。(二) 工程类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修缮等工程。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市政建设、环保、绿化、水利、防洪等工程。(三) 服务类 1、 公务车辆保险; 2、 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网络集成、租赁等。 3、 公务车辆维修(定点采购); 4、 公务车辆加油(定点采购); 5、 会议培训(定点采购); 6、 书刊资料印刷(定点采购);
二、 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下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备条件的由部门按政策规定组织采购,条件不具备的可委托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一)货物类质量技术检测设备,食品药品检测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设备,地震设备,警用器械,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保密设备;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胶片胶卷,录音录像带,图书资料;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二) 服务类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 部门采购限额标准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2万元以上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四、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 货物类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每次采购额20万元以上货物(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 工程类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每次单个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扩建工程50万元;改建、装修、修缮工程30万元。
(三) 服务类单个项目30万元;车辆维修、加油、会议、培训、印刷等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2005年度协议供应商。
五、 要求
(一)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申报2005年年度部门预算时,按财务隶属关系,汇总编制部门、系统、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季(或按月)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二)预算执行中,政府采购预算之外、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实施的、属于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
(三)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预算,资金要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凡应编而未编政府采购预算、未报政府采购计划、未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以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在与本通知要求一致的情况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并将具体实施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和省财政厅备案。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对全市政府采购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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