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2005年度政府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类
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家具、医疗设备、通讯设备、交通工具、档案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教学、实验室设备、电梯、锅炉、炊食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水利设备、图书、教材、测绘仪器、房屋建筑物购置、农业生产资料、其他通用类设备及物资。
2.工程类
统一组织的房屋和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系统集成工程、消防及监控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3.服务类
燃料、保险、公务印刷品、会议、接待。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但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程序及有关办法规定进行采购招投标活动。
1.货物类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有特殊要求的网络专用设备、计划生育设备、气象专用设备、消防设备、公检法专用设备(不含涉密设备)、具有特殊用途的教学及实验室装置、文艺专用设备及器材、广播电影电视专用设备、防震专用设备、地质勘察专用设备、质量技术专用设备、药品、农业用疫苗及农药、树苗及草籽等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2.工程
水利、防洪、农业建设工程(以工代赈工程除外)、交通运输工程、中小学危房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1.货物类:采购预算金额单价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
2.工程类:预算金额100000元以上(含100000元)。
3.市、县(区)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由同级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自治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但限额标准不得高于自治区限额标准。
4.公开招标限额:
采购预算金额单价或批量在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由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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