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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有关业务流程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08-31 16:21:00 来源:不详




河南省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增强省级政府采购业务运转透明度,简化、便利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现将省级采购计划申请、招标投标、资金拨付申请、特殊事项审批和质疑投诉等五项业务程序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采购计划申报程序
已经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部门、单位通过省级国库支付管理系统申报,采购计划经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网上初审后,政府采购处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国库处在2个工作日内将用款计划批复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据此通知采购单位实施。
部门和单位使用自筹资金采购的项目,以及尚未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部门、单位,申报政府采购项目时填写《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申请表》,按原有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操作办理。
二、招标投标程序
采购单位按照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确定的采购方式,自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招标文件经政府采购处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评定的评标结果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采购代理机构编制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向中标供应商发中标通知书。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合同,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生效。
三、资金支付程序
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部门和单位,在申请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采购单位通过财政国库支付系统申请付款,并将《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经政府采购处审核并加盖“政府采购专用章”的合同原件、发票复印件及中标通知书送交省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由省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供应商。采购单位在办理网上支付前,由于种种原因已将资金垫付供应商的,需提供情况说明、《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垫付资金的发票和付款支票复印件,由省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后办理有关支付手续。合同中涉及自筹资金的,由采购单位根据合同自行支付供应商,但采购单位在申请合同中财政拨款部分时,需在《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的“采购单位意见”栏中将自筹资金和财政拨款金额分别注明。
尚未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部门和单位,由采购单位填写《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审核,由国库处向供应商付款。
四、特殊事项申请审批程序
采购单位要求采购国外货物、工程和服务,但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没有注明的;或已纳入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由于种种原因不能进行政府采购的,由采购单位填写《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特殊事项申请书》并附有关证明和依据,部门预算主管处对采购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拟办意见,国库处、政府采购处、预算处提出会办意见,报政府采购处主管厅领导审批后,由部门预算主管处、预算处通过国库支付管理系统调整预算指标类型。
五、质疑和投诉程序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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