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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4-12-02 13:3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各市财政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和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化财政预算改革,提高财政资金支出效益,切实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范围

    各部门(单位)在财政年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凡符合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都必须编制本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在预算执行中,上级下达专项资金、上年结余、结转资金、追加预算、预留资金、与上级专款配套资金等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凡符合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范围的,比照本通知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方法及程序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五统一”,即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布置;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由部门(单位)统一编制并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统一审核;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统一汇总;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按规定的程序统一批复。

    (一)基层单位编制。基层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将该年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及服务,凡符合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将其名称、规格、质量、数量、单价(填表时的市场价格)、总价、资金类型、供应时间等填列在《XX市XX县(市、区)XX单位200X年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政府采购预算表》或《XX市XX县(市、区)XX单位200X年其他资金政府采购预算表》。

    属于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将基本建设工程分解为:土建、内装修、货物(设备、家具)、各种网络工程等。

    (二)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对基层单位编制的部门预算进行审核的同时,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对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后形成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时限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同级政府采购办公室对各部门上报的部门预算中的专项公用经费、专项项目经费及其他有关项目、部门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情况对照集中采购目录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逐一进行审核,并出具“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情况审核意见书”。

    对部门没有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部门重新编制。部门年度预算需做变动、调整的,同时调增、减政府采购预算。

    部门预算文本在正式印发之前,同级政府采购办公室对政府采购情况提出最终审核意见,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在部门文本中加注标记,采购单位在异地的还应注明属地采购、异地采购字样。

    (四)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的同时一并批复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三、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本级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同级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其中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部分,由同级财政


部门下达给集中采购机构,由其编制招标方案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具体负责实施。

    四、各市政府采购预算报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财政局于3月31日前将市级及所属县(市、区)编制的《XX市XX县(市、区)200X年政府采购预算汇总表》以及汇总表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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