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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省直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协议维修办法的通知

作者:广东省政府采购管 发布于:2005-07-20 15:30:00 来源:广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

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管理,加强廉政建设,节约财政开支,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广东省省级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粤财采购〔2004〕34号)规定,车辆维修属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决定2005年省直单位公务车辆维修继续实行协议维修办法。现将协议维修办法及协议维修厂商名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议维修适用范围
  驻穗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对单位公务车辆进行的维修和保养,全部纳入统一管理(含一级预算单位所属各单位),均须在协议维修厂维修。省直单位驻外地机构车辆维修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

  二、协议维修有效期限
  本次车辆协议维修的有效期限从2004年5月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

  三、协议维修执行方法
  各单位可在确定的协议维修厂范围内,根据实际由单位主管部门审定,自行选择修理厂家及数量。严禁擅自到非协议厂家维修和保养,确属协议厂无法维修的,须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到其它厂维修。在外地发生故障的车辆,需就地维修的,需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

  四、采购合同及信息统计
  各单位应与选择的协议维修厂签订协议维修合同,合同文本一式3份,分别由采购单位、车辆维修厂和省政府采购中心留存。各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规定要求,编制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表,由主管部门按季汇总报送省政府采购中心。

  五、维修服务原则
  各协议维修厂按承诺的维修价格和服务条款执行,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公开明示维修服务协议、承诺的维修价格、维修管理规定,各单位进行车辆维修可随时查对监督,省财政厅将对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六、维修费用结算支付
  托修单位与修理厂方直接结算维修费用,以转账形式付款,不得直接使用现金支付。托修单位可依照与维修厂签订的合约,在提车时一次性支付维修款,或按预先约定的方式按期结算支付维修费用,修理厂出具合法有效的结算凭据。

  七、其他
  实行协议维修制度是加强省直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有效方式,各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开展公务用车的维修保养工作。同时,要保护协议维修厂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协议维修厂提出超越协议范围的要求,不得以政府公务用车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及协议维修厂,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请一级预算单位向所属各单位转发此《通知》,或通知所属各单位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查询。

  各单位和各协议维修厂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意见,应及时书面或电话向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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